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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連式懲罰”不能犧牲孩子的權利與尊嚴
這兩個月,福建泉州市連續發生三四起涉及學生死傷的交通事故。目前,各中小學已向家長發出共同遵守交規的通知,并提到家長如若騎超標電動車載孩子上下學,一經發現將受到勸阻,學校還將情況全校通報、批評。(3月30日《海峽都市報》)
在不確定因素不斷增多的風險社會,層出不窮的交通事故進一步加劇了安全焦慮。盡管電動車屬于非機動車,但許多經過改造的電動車卻具備機動車的屬性;一旦家長“想怎么騎就怎么騎”,超標電動車依然可以上演“速度與激情”的戲碼。給孩子建構一道周密的防護網,給超標電動車戴上“緊箍咒”,已經具有“等不及”“傷不起”的焦急與迫切。
社會網絡中存在著一些“結構洞”,用于連接兩個難以直接發生關聯的關系人。孩子作為學校和家長之間的“結構洞”,能夠實現學校和家庭的有機鏈接。“株連式懲罰”的初衷,在于提升違規成本,通過懲戒孩子的方式倒逼家長遵守交通規則;難以直接對家長進行規訓和懲罰的學校,通過孩子來對家長的失范行為進行糾偏。
家長違反交通法規、孩子被全校通報批評;這種生硬、冰冷的“株連式懲罰”,說輕一點是好心辦了錯事,說重一點是治理理念的陳舊與滯后。目標正義并不意味著程序正義,初衷良善并不意味著結局圓滿;在公眾權利意識不斷增強的當下,“株連式處罰” 遭遇了越來越多的質疑與不認同。
著名社會學家孫立平認為,多年來,我們形成了一種荒謬的“代價論”,即為了達到目標,做出一些犧牲是必要的。這種所謂“代價論”,不僅僅造成對失范行為的冷漠,重要的是,為這種冷漠找到了極具說服力的理由。不論是部分住戶拖欠采暖費、熱力公司采取“株連式停暖”,還是子女報考了其他高中、身為教師的父母遭遇“株連式辭退”,抑或“斷水電逼捐”,初衷良善、方法僵化,最終讓不少好事上演了“變形記”。
孩子沒有犯錯,卻要為家長的錯誤付出代價;“株連式懲罰”損傷了孩子的權利與尊嚴,說到底是一種“暴力育人”——家長騎超標電動車載孩子上下學,顯然是因為孩子沒有盡到勸告、說服的義務;面對 “不懂事” “不聽話”的孩子,學校理所當然擁有“教育”的權利;這種先入為主的價值判斷,難免會打錯“板子”。
家長駕駛超標電動車,理應受到相應的懲戒。然而,法治社會講究責罰對等、寬嚴相濟,失范者的權利與尊嚴也應得到基本的呵護;懲處失范行為也并非越重越好、越多越好,人為地附加處罰或者株連其他人,不可避免會損傷法律的權威性與嚴肅性。在法治建設不斷深入的當下,父母違法、孩子挨板子的“株連式懲罰”顯然經不起推敲。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孩子 家長 株連式懲罰 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