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社情·民意>鉅惠民生 鉅惠民生
最高法對“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4條作出補充規定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一般家庭擁有的財產數量和類型不斷增加,社會公眾的婚姻家庭觀念和家庭投資渠道也日趨多元化。許多家庭的財富可能因此而快速增長,同時因投資而產生債務的風險也在不斷放大。既然婚姻法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那么根據權利、義務、責任相統一原則,因投資經營產生的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自是應有之義。因此,對夫妻一方因投資經營所負債務,適用第二十四條規定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與婚姻法相關規定精神是一致的。
記者:最高人民法院為什么要出臺“司法解釋(二)補充規定”和“通知”?
答:近年來,公眾持續關注第二十四條的適用問題,對此條文存在不同解讀。有觀點主張修改、暫停適用甚至廢止該條規定,理由主要是該條規定與婚姻法精神相悖,過分保護債權人利益,損害了未舉債配偶一方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也陸續接到一些反映,認為該條規定剝奪了不知情配偶一方合法權益,讓高利貸、賭博、非法集資、非法經營、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形成的所謂債務以夫妻共同債務名義,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擔,甚至夫妻一方利用該條規定勾結第三方,坑害夫妻另一方等,有損社會道德,與婚姻法精神相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現實中個體婚姻家庭情況千差萬別,主張修改、暫停適用或者廢止第二十四條觀點所列舉的情況,如有的離婚案件當事人置夫妻忠實義務、誠信原則于不顧,虛構債務或為賭博、吸毒、非法集資、高利貸、包養情婦等目的惡意舉債確實存在。但是,這些確為虛構的債務和在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時產生的非法債務,歷來不受任何法律保護,不屬于第二十四條適用范圍,不能依據此條款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擔責任。至于現實中適用第二十四條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擔虛假債務、非法債務的極端個例,也是因為極少數法官審理案件時未查明債務性質所致,與第二十四條本身的規范目的無關。
因此,司法審判中未嚴格依法處理案件,出現的判令夫妻一方承擔虛假債務或非法債務,需要人民法院進一步改進司法作風,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
當然,審判中還有個別受案法院在夫妻另一方未能提出反證的情形下,就簡單將上述虛假債務、非法債務直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甚至在執行階段不當引用第二十四條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并將夫妻另一方直接追加為被執行人。這顯然與第二十四條作為司法審判標準、不適用于執行階段的基本屬性不一致。這不但可能侵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而且還可能造成部分社會公眾誤解。
鑒于目前社會對夫妻債務問題的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法院經過認真研究,決定出臺“司法解釋(二)補充規定”,補充增加了兩款規定,分別作出了對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的規定。這既進一步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對虛假債務、非法債務否定性評價的鮮明立場,也是針對當前婚姻家庭領域新情況、新問題的最新回應。為了指導各級法院正確適用補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同時下發了“通知”。
編輯:梁霄
關鍵詞:最高法 婚姻法 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