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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對“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4條作出補充規定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羅沙)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和新情況,強調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 相關規定自3月1日起施行。
根據這份補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新增兩款,分別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同時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級法院正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作出的補充規定,在家事審判工作中正確處理夫妻債務,依法保護夫妻雙方和債權人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推進和諧健康誠信經濟社會建設。
通知明確提出,未經審判程序,不得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在審理以夫妻一方名義舉債的案件中,應當按照民訴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原則上應當傳喚夫妻雙方本人和案件其他當事人本人到庭,庭審中應當要求有關當事人和證人簽署保證書。未具名舉債一方不能提供證據,但能夠提供證據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查取證。對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要依法予以懲處。
通知規定,債權人主張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當事人之間關系及其到庭情況、借貸金額、債權憑證、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債務是否發生。
通知強調,要防止違反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僅憑借條、借據等債權憑證就認定存在債務的簡單做法。在當事人舉證基礎上,要注意依職權查明舉債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認的真實性。
在區分合法債務和非法債務,對非法債務不予保護的基礎上,該通知還明確提出,對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夫妻一方舉債用于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向其出借款項,不予法律保護;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后用于個人違法犯罪活動,舉債人就該債務主張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不予支持。
編輯:梁霄
關鍵詞:最高法 婚姻法 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