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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會修法須與《慈善法》接軌與兼容

2017年02月23日 15:20 | 作者:魏英杰 | 來源:深圳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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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紅十字會法》已經在信息公開上邁開了步子,但如果只是止步于有限公開,不僅難以迎合社會公眾期待,而且可能使得這部法規剛一問世就面臨不得不再次等待修法的尷尬

新修訂的《紅十字會法》于2月22日提交三審,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有“未依法向捐贈人反饋情況或者開具捐贈票據的”情形,將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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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紅十字會法》頒布實施于1993年,距今已有24年,明顯滯后于社會發展需要。從內容看,這部法規相對簡陋,只是簡單規定了紅十字會的宗旨、組織架構與活動規范,也難以適應具體運作的需求。例如,就募捐一項,該法只是規定,“紅十字會為開展救助工作,可以進行募捐活動”;而對于募捐活動如何開展與監督,并沒有更多細則。這樣的話,紅會募捐的監督與管理也就缺乏制度規范。

特別是,進入互聯網時代,一方面紅會開展募捐活動往往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另一方面公眾對信息公開的要求越來越高。此外,《慈善法》已于去年9月正式施行,對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專門進行了規定。在這樣的背景下,《紅十字會法》再不進行修改,顯然是不行的。

僅從紅會的募捐事務看,三審稿的相關規定彌補了原有缺位,實現了從0到1的突破。“向捐贈人反饋情況”,也就是有捐贈必有反饋的原則。人們捐款捐物,當然希望了解相關款項物品的流向與用途,公益組織也應及時如實反饋。這已經是一種常識,無須多說。三審稿是把這一常識通過法規固定下來,形成制度。

不過,開具捐贈票據只是募捐活動的規定動作,與信息公開無關;向捐贈人反饋情況也不完全等于信息公開。信息公開制度要求通過信息公開來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就此而言,三審稿相關規定只是一種有限公開,距離信息公開制度的要求尚有不小的距離。

這也與政府信息公開的精神以及《慈善法》的規定相抵觸。《慈善法》明確規定,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其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并且是“全面公開募捐情況”以及“全面公開項目實施情況和募得款物使用情況”。只有一種情況即定向募捐,慈善組織“應當及時向捐贈人告知募捐情況、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這就意味著,三審稿相關規定并沒有與《慈善法》很好地接軌與兼容。

誠然,新修訂的《紅十字會法》已經在信息公開上邁開了步子,但如果只是止步于有限公開,不僅難以迎合社會公眾期待,而且可能使得這部法規剛一問世就面臨不得不再次等待修法的尷尬。這么多年來,《紅十字會法》才進入修法軌道,為何就不能一步到位呢?期待在接下來的審議中,相關問題能夠得到高度重視,并及時作出調整。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公開 信息 募捐 慈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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