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策論 策論
中國慈善事業進入法治化時代
2016年3月16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慈善法是慈善領域的綜合性基本法律,彰顯了權利精神,為規范和促進慈善事業提供了法律框架和制度保障。慈善事業有法可依,未來發展可期。
中國慈善事業
慈善法立法進程彰顯民主精神。慈善法立法自2005年啟動,十年磨一劍,是中國開門立法、公眾參與立法的一次典范之作。2015年12月,慈善法草案二審修改稿在全國人大網站公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果說立法草案一審稿公開征求意見屬于常規動作,那么二審之后還要征求意見就屬于超常規動作了。這表明慈善法立法屬于中國重大法律議題,需要全社會密切關注、公開討論、集思廣益;也表明中國立法事業不斷進步,吸納民意、開門立法越來越制度化和經常化。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期間,共有1231名全國人大代表對慈善法草案提出近4000條修改意見;在提交表決前,慈善法又有38處實質性修改。最終,出席會議的2859名代表中,有2636人給這部法律投出贊成票,贊成率達92.2%。
慈善法保障慈善組織健康發展。慈善法降低了慈善組織的門檻規定,對非營利性組織轉為慈善組織規定了較低的條件;明確規定民政部門對于設立慈善組織的申請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對于符合條件的準予登記,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說明理由,為慈善組織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利條件。值得注意的是,對于社會公眾爭議的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是否有權募捐問題,慈善法沒有一概否定,而是允許其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為鼓勵和促進慈善,慈善法規定慈善組織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國家為慈善事業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勵金融機構為慈善組織、慈善信托提供融資和結算等金融服務,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為開展慈善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此外,慈善法綜合考量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與保障慈善組織正常運作和工作人員基本工資福利的合理需求,規定慈善組織年度管理費用占年度總支出的上限是10%,并對可能出現的特殊情形保留了適度彈性。
慈善法保護各方主體的合法權利。慈善是權利,而不是義務,是為了社會公益,具有無償性。慈善法明確規定了自愿原則及禁止攤派或者變相攤派,體現了慈善的自愿性。慈善法規定,慈善組織有權要求受益人改正違反協議使用慈善財產的行為,有權解除協議并要求受益人返還財產。捐贈人有權查詢、復制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有權要求慈善組織改正違反捐贈協議的行為,有權投訴、舉報或者提起訴訟。這些賦權性規定是對捐贈協議的保護,有利于創造健康的慈善環境。慈善法還明確規定,開展慈善服務應當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嚴,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隱私。
慈善法注重保障公眾知情權。慈善的生命是信任,而信任的基石是公開。慈善法對信息公開做了專章規定。第一,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統一的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信息。第二,慈善組織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平臺發布慈善信息。第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信息。第四,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其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第五,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審計,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其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第六,慈善組織未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可見,慈善法要求的信息公開是對多方主體的要求,不僅是慈善組織的義務,也是相關政府部門的義務。
慈善法的順利通過,標志著中國慈善事業進入法治化時代。有理由相信,有了法律的保障,中國慈善事業會健康快速發展。
(作者為山東大學人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中國慈善事業 法治化 慈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