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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在家學習不能替代義務教育
四、 規范學校招生行為。免試入學是法律賦予所有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是義務教育的基本原則,適用于所有公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學校不得通過舉辦相關培訓班或與社會其他教育機構進行合作,提前選拔、特殊培養學生;不得以各類競賽、考試證書、榮譽證書或學習等級等作為招生入學依據或參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工作的指導和規范,引導其合理確定招生范圍和方式,把學生的健康成長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對于報名人數超過招生人數的民辦學校,在現有工作基礎上,可以引導學校采取電腦隨機派位方式招生,不得采用統一筆試或者任何變相形式的統一知識性考試方式選拔生源。
五、 強化履行各方義務。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送其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就讀小學一年級兒童的截止出生年月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統籌確定。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除加強對傳統控輟保學重點群體監控外,要高度關注接受“私塾”“讀經班”等社會培訓機構教育的學生。適齡兒童、少年未按《義務教育法》相關規定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學校及教育部門要立即落實失學輟學學生勸返、登記和書面報告責任。對于因身體健康等原因確需緩學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向縣級教育部門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方可緩學,不得擅自以在家學習替代國家統一實施的義務教育。
六、 加強學生學籍管理。各地要充分依托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提升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充分發揮學籍管理系統在治理擇校問題上的基礎性、機制性作用。要通過學籍管理,及時掌握學生流動和輟學情況,為減少學生無序流動、全面實行就近入學、加強控輟保學提供技術支撐。但同時要進一步明確,學籍是學生入學的結果,不是入學和轉學的前提條件,其主要功能是記錄,轉接學籍或新建學籍是招生入學的后置程序,不得以學籍問題為由拒收學生。學生被學校招收后,原來已有學籍的,接收學校要通過全國學籍系統為學生轉接學籍,實現“人籍一致”;原來沒有學籍的,要為學生新建學籍。暫無公民身份證號或原公民身份證號不可用的學生,可以先建立臨時學籍號,待取得真實可用的身份證號并通過認證后,獲得正式學籍號。學生沒有到校報到入學的,學校不得通過招生程序將其學籍注冊成正式在校生。
七、 做好宣傳引導工作。義務教育招生入學工作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強,受關注度高,各地要持續不斷開展有效宣傳引導工作。要在招生入學關鍵環節和關鍵時間,積極主動與相關單位、媒體取得聯系,共同配合,就核心政策、群眾關心的政策疑難點做好宣傳釋疑工作。要創新宣傳形式、突破宣傳難點、消除宣傳盲點,特別要加強對網絡、微信、微博等新媒體的運用。要暢通舉報渠道,對于舉報的問題、頂風違規招生及亂收費行為,要認真核實查處。對違法違規的單位或個人要嚴肅處理,及時通報。要針對少數適齡兒童、少年延緩入學、休學或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等特殊需求,提前對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做好政策宣講工作,增強告知及解釋力度。對違反《義務教育法》相關規定的行為,要依法督促改正。
教育部辦公廳
2017年2月22日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義務教育 入學 學校 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