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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明招生紀律 加強執紀問責 教育部公開高考監督舉報電話
嚴明招生紀律 突出陽光操作 加強執紀問責
——教育部印發《關于做好2014年全國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的通知》
為切實維護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的公平公正和良好工作秩序,日前,教育部辦公廳印發《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4年全國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嚴格規范管理、加大信息公開、嚴肅工作紀律、嚴查違規違紀,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構建嚴格規范的招生工作體系。
為錄取行為劃定紀律“紅線”。《通知》指出,要加大對招生錄取行為的規范約束,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規范招生程序和工作流程,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職責,加強對自主招生及特殊類型招生的監管。同時,明確劃定招生錄取紀律“紅線”、設置招生行為“禁區”,實行“反向”約束。對于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教育行政部門,以違反國家高考政策和不正確履行監管職責等違規行為為重點,明文規定了11類違規行為。強調不得擅自擴大自主選拔錄取、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等特殊類型招生試點高校范圍、招生計劃和規定的項目范圍;不得違反規定的投檔工作程序、要求或在政策之外降低標準向有關高校投放考生檔案;不得擅自改變高校招生計劃類型。對于高等學校,以嚴格招生計劃管理、招生錄取程序和加強招生人員廉潔自律為重點,明確規定了11類違規行為。強調不得擴大自主選拔錄取、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等特殊類型招生規定的項目范圍、招生計劃和錄取優惠分值;不得違反規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標準錄取考生或拒絕錄取符合條件的考生;不得在錄取時變更有關特殊類型招生經公示的考生入選專業和優惠分值;不得向中學、考生、家長收受社會禮品、有價證券或與招生掛鉤的任何費用。
為強化監督搭建“陽光”平臺。《通知》要求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招辦和高校要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認真落實《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的職責分工和相關工作要求。一是擴大公開的范圍和內容。確保招生政策公開、高校招生資格公開、高校招生章程公開、高校招生計劃公開、考生資格公開、錄取程序公開、錄取結果公開、咨詢及申訴渠道公開、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公開、錄取新生復查結果公開等招生信息“十公開”。其中,重點加強對自主招生和特殊類型考生資格、錄取要求、錄取結果的公開。二是細化公開的項目和要求。明確規定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錄取優惠分值等,重點加強各高校在所有省(區、市)錄取考生的最低成績(分批次、分專業、分科類)的公開。三是強化公開的實效。要求凡屬主動公開的招生信息都要全面、及時、準確、規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按照“誰公開、誰負責解疑釋惑”的原則,建立健全虛假信息澄清機制和非法招生預警機制,及時回應處理公眾質疑和問題。對未按規定公示錄取結果的,不得上報錄取數據,不予新生學籍電子注冊。
為促進公平用好計劃“杠桿”。《通知》要求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招辦和高校要嚴格招生計劃執行管理,努力縮小區域及城鄉入學機會差距。一是加強分送招生計劃的管理。明確規定要及時準確向社會公布分送招生計劃,未經備案、核準、分送的招生計劃一律不得進行招生,使用未經核準計劃錄取的學生,一律不予新生學籍電子注冊。二是切實落實農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政策。細化農村貧困地區定向的招生計劃公布、考生資格審核、志愿填報、投檔錄取等操作辦法、優化的工作流程,建立聯合審核考生資格的工作機制,嚴防資格造假,確保實現2014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的“貧困地區農村學生上重點高校人數要再增長10%以上”的目標任務。三是嚴格招生計劃使用和調整。明確要求預留計劃要優先向生源數量相對較多、升學壓力相對較大的地區傾斜,其使用必須堅持集體議事、集體決策、公開透明的原則,在相應錄取批次投檔前投放,并事先向社會公布使用辦法。高校來源計劃調整必須在其招生規模內,征得所屬教育行政部門、計劃調入及調出省招辦的同意,才能執行。對于沒有完成的招生計劃要公開征集志愿錄取。
為剎風肅紀設置帶電“高壓線”。《通知》強調,要認真落實《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執法監察工作的通知》有關工作要求,強化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使招生工作紀律真正成為帶電的“高壓線”,對違規違紀行為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一是加強對違規單位的懲處。對于管理制度不健全、履職盡責不到位、政策執行不嚴格或存在“點招”錄取及收費等違規招生行為的單位和學校,一律責令限期整改。對存在違規招生的高校,還要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取消資格等處理。二是強化對違規人員的追責。對于在招生錄取工作中存在暗箱操作、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權錢交易等違規行為的人員,依法依規予以嚴懲。同時,實行違規案件“一案雙查”,除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外,還要依法對有關負責人實行問責。三是突出對“失信”考生的懲處。對于通過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騙取高考加分資格、錄取資格或企圖冒名頂替入學的考生,一律取消其報考或錄取資格,已入校的一律不予新生學籍電子注冊,考生的違規事實記入其高考誠信電子檔案,并對相關責任人實行倒查追責。
為加強群眾監督,教育部在舉報中心設置了高考舉報(專項受理)電話010-66092315,010-66093315。(駐教育部紀檢組監察局)
編輯:顧彩玉
關鍵詞:教育部公開高考監督舉報電話 高考 高考監督舉報 高考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