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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損害撫慰金如何裁量? 國家賠償“四問”待解
模糊的“法外賠償”
事實上,除了存在國家賠償之外,一些地方會“暗中”給一些平反者支付“法外賠償”。
多個平反者及其國家賠償代理律師均向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確認存在這一現象。最多的“法外賠償”數額可占“法定賠償”的一半,此外住房、社保、安置費等方面優待也出現在了“法外賠償”的協商當中。也有人稱,拿到“法外賠償”的前提是答應對方不再追責、對該賠償數額保密等。
在法學學者看來,國家賠償法的撫慰性原則、直接損失賠償等原則,導致其實踐上無論財產權損害還是人身權損害,客觀上都不算高,因而,“法外賠償”的好處是可提高申請人獲得的賠償數額,使權利得到更完整、充分的救濟,促進爭議得到解決。但弊端同樣是明顯的。
“公權力的行使一定要依據法律規定。”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張紅認為,如果默許提供法外賠償,就有可能造成同類案件中賠償申請人的要求不同,最后得到的賠償數額不同,“從結果上來看,這是不公平的”。與此同時,“法外賠償金”也是公共經費的組成部分,如果允許其存在,就可能折射出某些地方政府公共經費的支出和管理存在漏洞。
馬懷德也認為,“法外賠償”應當能避免就避免。“如果目的是為了息事寧人,不該賠的也賠了,我覺得不合適。”他建議,可以通過加大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數額來彌補受害人的損失,但原則上仍要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在法定標準和范圍內進行賠償,“畢竟是國庫資金,賠償要合理合法”。
一些學者認為,未來或許可以允許各地政府在財力可承擔的前提下,對所謂“法外賠償”做變通處理,例如設最低值,但不封頂,政府財力雄厚就可以多賠,弱則可按照最低額補償。還可允許法院提供正當的司法救助,幫助申請人獲取補償,避免走法外途徑。不過,最根本的做法,還是對國家賠償制度加以完善。
本報北京2月20日電 記者 林智仁 盧義杰
編輯:梁霄
關鍵詞:精神 損害 撫慰金 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