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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損害撫慰金如何裁量? 國家賠償“四問”待解

2017年02月21日 17:26 | 作者: 林智仁 盧義杰 | 來源: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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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許金龍、聶樹斌等一系列國家賠償案件近日又被披露新進展。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注意到,這些案件讓國家賠償制度一直存在的爭議重回公眾視野:精神損害撫慰金如何裁量?財產的間接損失該不該賠?申訴費用是否該賠、怎么賠?法定賠償之外的“暗補”是否合理?記者采訪了有關律師、學者。

難量化的“精神損失費”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師立康告訴記者,他代理的遼寧原涉黑團伙袁家誠案件中的被告人之一高超,2015年11月被遼寧營口中院判決無罪,被羈押731天的高超最終獲得國家賠償18萬元,其中人身自由賠償金17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師立康說,高超今年1月已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將精神損害撫慰金加至17.7萬元,“關了731天,拿到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僅1萬元,占人身自由賠償金的比例為5.6%”。該比例被律師認為過低。按照相關司法解釋,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的35%,不過,這個比例近年來屢有突破——陳滿案達到了49%、張氏叔侄案為69%、念斌案則占86%。

多名律師表示,如果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具體標準,不僅申請人可能因缺乏明確的指引而無所適從,賠償義務機關也可能無據可循。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認為,如今,被告人羈押時間的長短、當事人及其家屬是否堅持申訴、地方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都有可能影響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高低。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王敬波認為,一些案件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得不過度考慮“非正當因素”,比如領導關注、社會輿論等等。

王敬波建議,應考量當事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狀況、羈押期限、案件對家人的影響、社會影響和無罪原因等因素。

一些地方已進行試水。例如,2011年,廣東省公檢法機關聯合發布《關于在國家賠償工作中適用精神損害撫慰金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對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作出較明確的量化標準——以喪失人身自由的時間長短為主要依據,分為20日、兩個月、3個月、1年、3年、5年、10年等8檔。最低檔20日以下以1000元為上限、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2000元,最高檔10年以上以20萬元為上限、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30萬元。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步峰認為,每個個案的情況都不一樣,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是必要的。不過,法院可以借鑒廣東的做法,制定具體裁量基準,并向社會公布,以約束裁量權、完善賠償標準。

編輯:梁霄

關鍵詞:精神 損害 撫慰金 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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