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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環境違法犯罪 110可受理環保舉報
環保與司法部門一起聯手打擊環境違法犯罪已不是新鮮事,但是,這些部門如何實現無縫對接? 環保部6日公開了環保部與公安部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制定的《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三部門在依法懲治環境犯罪行為時如何進行案件移送、如何配合等均作出了詳細規定。
根據《辦法》,環保部門應在3日內作出是否向公安部門移送案件的決定;對于環保部門移送的案件,公安部門也應在3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檢察機關則擁有立案監督的權利。
《辦法》提出,公安“110”報警平臺也可受理環保舉報;環保部門、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應當適時對重大案件進行聯合掛牌督辦,督促案件辦理。這一規定意味著,三部門聯合掛牌督辦環境違法案件或將常態化。
《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環保向公安移送案件時限為三天
環保部指出,《辦法》適用于各級環保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涉嫌環境犯罪案件。
《辦法》明確,環保部門在查辦環境違法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環境犯罪案件,應當核實情況并作出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環保機關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移送或者不批準移送的決定。同時,環保部門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應當自作出移送決定后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交案件材料,并將案件移送書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對環保部門移送的涉嫌環境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接受,并立即出具接受案件回執或者在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移送書的回執上簽字?!薄掇k法》同時要求,公安機關對環保部門移送的涉嫌環境犯罪案件,應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涉嫌環境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應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決定;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自受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接受案件后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但不屬于本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環保部門,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對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應當在24小時內退回移送案件的環保部門。
對于公安機關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銷案件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環保部門,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環保部門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并辦理交接手續。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公安機關 環境 環保部門 案件 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