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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4條引爭議 離婚“被負債”糾紛頻發
法官的分歧
現實生活中,24條成為一道難以逾越的障礙。新京報記者采訪的十多起案例中,絕大多數都以被負債者敗訴而告終。
姚靜是安徽省淮南市一名中學教師。兩年前,姚靜剛經歷了一段失敗的婚姻,2015年1月12日離婚。此前,她和前夫已經分居了將近一年。2016年7月,她被債權人起訴至法院,債權人稱,其前夫借了86萬,逾期未還,現在聯系不到人,只能找她還錢。姚靜認為這筆錢她毫不知情,而且還是前夫在兩人分居期間舉債的,她沒用一分錢,因而自信官司能贏。
2016年9月28日,姚靜接到敗訴的判決書。當天正是姚靜的生日,她哭得稀里嘩啦,對法官充滿了不解和怨恨。后來,這名法官和姚靜律師溝通時解釋,因為有24條在,他沒辦法不如此裁判。
這是姚靜真正了解24條的開始,當地法院一位對其身懷同情的法官說,即使他們一審判姚靜不承擔前夫債務,但原告上訴之后,因為24條在,二審還會改判。
1月10日下午,朱桂華唯一的住房降價15%進入第二輪拍賣。
因為前夫的舉債,她先后4次被債權人起訴,目前3起案件朱桂華已敗訴,3起案件涉及金額65萬。
朱桂華告訴新京報記者,3起案件均是法院在她重度抑郁住院期間缺席審判,而等她出院,已經過了上訴期。
經過不斷的申訴,最近朱桂華剛剛看到一絲希望,2016年12月27日,針對她的三起案件,檢察院提出抗訴,案件有望迎來重審。但法院的強制執行無法停止,看起來,這套房子已經無法保留。
也有負債者最終勝訴的個案。“24條公益群”一位成員告訴記者,這樣的個案少之又少,而且主要取決于法官的考量。
湖南寧鄉縣公務員朱某因為前妻炒股和賭博,欠下很多外債。近年來,他不斷被告上法庭,其中最大一筆債務是70萬。和其他案件一樣,這起案件一審、二審朱某都敗訴,法官均按“24條”裁定70萬是共同債務。
現任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的馬賢興此前曾任寧鄉縣人民法院院長,馬賢興回憶,朱某案再審時,他力主了對朱某案的改判,判朱某勝訴。
馬賢興告訴新京報記者,當時他和合議庭法官探討后認為,該案借款金額較大、未用于家庭生活,應改判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但庭長不同意,認為24條規定很清晰,而且之前的類似案件一直都是這樣判的,擔心改判之后會引起大規模“翻案”。
馬賢興堅持了自己的判斷,他的依據是《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據此,他認為判斷共同債務的標準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馬賢興認為,24條違背了上位法《婚姻法》41條的立法精神,僅以“婚姻存續期間”這個唯一的時間要素為判斷標準,再加上用了“應當”這個武斷、幾乎是不講道理的“強詞”,導致現實生活中,不少冤假錯案產生。
既然有《婚姻法》41條,而為何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法官還是選擇了司法解釋24條呢?馬賢興說,司法解釋是對法律的解釋,是為了幫助司法裁判人員更好地理解法律及其精神。在我國,司法解釋具有直接引用裁判案件的效力。它有利于細化法律規定、統一裁判尺度;但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人員的“懶政”。
他表示,現實中,一些司法人員處理案件,首先不是對案件本身涉及的多方面的價值予以綜合考量和判斷,而是先看司法解釋有沒有規定,再看法律如何規定,有規定就直接引用,機械適用。
編輯:梁霄
關鍵詞:婚姻法 司法 解釋 離婚 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