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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的指導意見》
五、 創新資源配置組織方式
著眼于各類資源的整合管理和高效利用,依托國家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加強清查核算和綜合管理,創新服務方式,構建新型組織和服務體系。
(十九)建立公共資源目錄清單。結合編制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中的資產負債表、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全面開展公共資源清查,系統梳理現有政府配置公共資源的數量和范圍、各項資源產權歸屬、市場化配置情況以及監管主體、監管制度等。對公共資源進行適當分類并按類逐項登記,明確資源底數。建立完善的資源申報、登記、調整、公開和報告制度,資源清單根據資源變動進行動態調整、及時更新。
(二十)加快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電子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精神,推動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電子化,充分發揮信息技術在提高交易效率和透明度,節約資源和交易成本,解決公共資源配置領域突出問題方面的優勢,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從依托有形場所向以電子化平臺為主轉變,為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服務,為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履職提供便利。積極穩妥推進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市場化競爭,引導市場主體參與平臺服務供給。做好國家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和不動產統一登記平臺的對接和數據共享。
(二十一)完善市場交易機制。在摸清底數的基礎上,對政府配置資源中應該或可以通過市場化方式配置的資源,按照應進必進、能進必進的原則,嚴格將其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規范交易,采取招拍掛或其他方式進行配置。針對不同公共資源特點,明確交易基本規則,準確評估資源價值,嚴格規范交易程序,確保交易過程公開公平公正。培育資源價值評估的專業人才隊伍,完善相關技術標準體系。
(二十二)建立健全信息服務機制。推動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加大信息公開力度,依法公開交易公告、資格審查結果、成交、履約及變更等信息。加快建立市場信息共享數據庫和驗證互認機制,逐步實現市場主體登記注冊信息全國范圍內共享互認。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庫,實現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共享。加強公共資源交易數據統計分析、綜合利用和風險監測預警,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和行政監管部門提供信息服務。
六、 創新資源配置監管方式
全面履行政府監管職能,轉變監管理念,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創新監管機制和監管方式,構建依法監管與信用激勵約束、政府監管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新型監管格局。
(二十三)加強和完善信用監管。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制度,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完善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充分發揮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監管中的作用,將市場主體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監管的重要依據,建立失信黑名單制度,強化信用約束。
(二十四)加強和完善協同監管。在理順各部門監管職責、落實執法責任的基礎上,以加強市場監管為重點,建立健全行業主管部門監管、國有資產監管與行政審批、司法、監察、審計監督等銜接機制,建立跨部門、跨區域執法協作機制,推動實現各部門和地區之間監管資源共享、聯動預防監控、聯動檢查處理,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橫向協調、縱向聯通的協同監管新格局。
(二十五)加強和完善動態在線監管。運用互聯網和大數據技術,依托政務服務網上平臺,對公共資源配置項目規劃、評估、審核、交易、收支等過程實施電子化行政監督,全面記錄各市場主體、服務機構、監管機構信息,形成來源可溯、去向可查、監督留痕、責任可究的完整信息鏈條,實現實時動態監管和在線即時監督監測。
(二十六)加強和完善全過程監管。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招標人、投標人、評價人、中介機構等相關方行為,依法依規公開相關信息,確保公共資源配置全過程公開透明。強化懲戒措施,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七、 強化組織領導和實施保障
(二十七)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改革的重要性,把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完善工作機制,明確和落實責任分工。強化輿論引導,大力宣傳和解讀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的重要意義和政策措施。加強調查研究、政策指導和工作協調,及時掌握和研究解決資源配置改革中的困難和問題。強化督查考核,建立科學的績效考核制度,對公共資源配置情況定期開展績效評估和綜合性考核。
(二十八)鼓勵開展改革探索。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積極開展改革探索,建立健全有效推進改革的問責、容錯和糾偏機制。在維護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前提下,支持各地區在新型城鎮化、國資國企改革、區域性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房地產稅、養老和醫療保障等方面探索創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將部分經營性國有資產由實物形態轉變為資本形態,將部分統籌使用后仍閑置的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轉為經營性國有資產,其經營收益或出讓變現所得上繳財政,統籌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認真總結各地區在實踐中的經驗做法,及時加以推廣。
(二十九)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健全政府配置資源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大法律法規立改廢釋工作力度,著力完善資源產權制度,調整相關法律法規中有關市場準入、市場主體資格、行政許可等方面不符合市場化改革方向的規定,明確資源所有者權益,健全資源產權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制度。根據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需要,加快修訂完善涉及自然資源、經濟資源、社會事業資源配置等方面法律法規。加快制定有關產權保護、社會信用、公平競爭等方面法律法規。
(三十)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根據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改情況,加快完善市場準入和退出、交易規則、公平競爭、特許經營等方面的配套制度,協同推進行政審批、財稅、金融、投資、價格、國有企事業單位等各方面改革。加快制定完善自然資源、公共服務領域專項規劃,科學建立公共服務和公共設施配置定額指標、資源開發強度指標、使用效率指標、效益評價指標,合理確定并公布指標標準,指導和引導地方各級政府和市場主體合理配置資源。建立健全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資源管理責任以及政府考核、激勵、監督等方面制度。建立健全資源配置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資源配置目標、原則、程序、配置結果等信息,除涉及國家安全內容外,要一律向社會公開,充分發揮社會公眾和第三方專業機構在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工作中的積極作用。(完)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印發《關于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的指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