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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支持和發展志愿服務組織的意見
中共中央宣傳部、中央文明辦、民政部、教育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近日印發《關于支持和發展志愿服務組織的意見》。全文如下:
志愿服務是現代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志愿服務組織是以開展志愿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匯聚社會資源、傳遞社會關愛、弘揚社會正氣的重要載體,是形成向上向善、誠信互助社會風尚的重要力量。伴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歷史進程,我國志愿服務事業快速發展,志愿服務組織不斷涌現,對促進志愿服務活動廣泛開展,推進精神文明建設、推動社會治理創新、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我國志愿服務組織在總體上還存在著數量不足、能力不強、發展環境有待優化等問題。現就支持和發展志愿服務組織,提出以下意見:
一、 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圍繞樹立和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堅持以黨的建設為正確引領,堅持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社會服務需求為出發點,以能力建設為基礎,以建立健全政策制度、完善體制機制、增強法律保障為重點,積極扶持發展志愿服務組織,為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凝聚力量。
(二)基本原則。
堅持服務大局、統籌發展。把支持和發展志愿服務組織納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大局,正確處理志愿服務組織與其他社會服務提供主體之間的關系,統籌不同區域、不同領域、不同類型的志愿服務組織發展。
堅持分類指導、突出特色。注重服務與管理并舉,暢通聯系渠道,有效發揮志愿服務組織作用。遵循志愿服務組織發展規律,根據志愿服務組織類別和規模,指導各類志愿服務組織明確定位、強化管理,提升能力、突出特色,創新方式、拓展領域,有效釋放創造力和生產力,不斷提高志愿服務專業化科學化水平。
堅持正確引導、依法自治。堅持黨委領導、政府監管,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發揮共產黨員先鋒模范作用和骨干作用,確保志愿服務組織發展的正確方向。充分尊重志愿服務組織的社會性、志愿性、公益性、非營利性特點,引導志愿服務組織按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活動,依法自治。
堅持創新發展、多方參與。著力推進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與志愿服務活動共同發展,筑牢志愿服務組織基礎。鼓勵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建立志愿服務隊伍,引導民生和公共服務機構開門接納志愿者,形成志愿服務工作合力,擴大志愿服務社會覆蓋。
(三)主要目標。到2020年,基本建成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布局合理、管理規范、服務完善、充滿活力的志愿服務組織體系。志愿服務組織發展環境得到優化,初步形成登記管理、資金支持、人才培育等配套政策。志愿服務組織服務范圍不斷擴大,基本覆蓋社會治理各領域、群眾生活各方面,涌現一批公信度高、帶動力強的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組織功能有效發揮,成為推進人們相互關愛、傳遞文明的重要渠道,成為提升社會服務水平、改善民生福祉的有力助手,成為增進社會信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有生力量。
二、 加強志愿服務組織培育
(四)推進志愿服務組織依法登記。堅持積極引導發展、嚴格依法管理的原則,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引導符合登記條件的志愿服務組織依法登記。針對目前大部分志愿服務組織規模小、注冊資金不足、缺乏相應專職人員和固定場所的實際,在不違背社會組織管理法律法規基本精神基礎上,可以按照活動地域適當放寬成立志愿服務組織所需條件。各有關部門要在活動場地、活動資金、人才培養等方面提供優先支持,激發志愿服務組織依法登記的積極性與主動性。經單位領導機構或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同意成立的志愿服務組織,可以在本單位、本社區內部開展志愿服務活動。鼓勵已經登記的志愿服務組織為其提供規范指導和工作支持。
(五)健全志愿服務組織孵化機制。社會組織孵化基地要吸納志愿服務組織進駐,在項目開發、能力培養、合作交流、業務支持等方面提供有針對性的扶持。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專門的志愿服務組織孵化基地,支持志愿服務組織的啟動成立和初期運作,幫助提升服務能力。積極建立志愿服務組織與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溝通交流平臺,鼓勵銀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為志愿服務組織提供免費的資金證明、審計、法律咨詢等服務。
(六)積極推進志愿服務組織承接公共服務項目。各地各有關部門和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群團組織要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和《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有關要求,充分發揮志愿服務成本低、效率高,志愿服務組織靈活度高、創新性強的特點,積極支持志愿服務組織承接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救災、助醫、助學等領域的志愿服務,加大財政資金對志愿服務運營管理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志愿服務信息平臺等載體,及時發布政府安排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項目,為志愿服務組織獲取相關信息提供便利。
(七)完善志愿服務組織監督管理。加強志愿服務組織日常監管,建立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行業組織和社會公眾等多元主體參與,行政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有機結合的監督管理機制。探索建立登記管理機關評估、資助方評估、服務對象評估和自評有機結合的志愿服務組織綜合評價體系,逐步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定期對志愿服務組織的基礎條件、內部治理、工作績效和社會評價等進行跟蹤評估,將評估情況作為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社會各界資助以及落實相關優惠政策的重要依據。推進志愿服務組織誠信建設,將志愿服務組織守信情況納入社會組織誠信指標體系。對業務活動與志愿服務宗旨、性質嚴重不符的志愿服務組織建立退出機制;志愿服務組織行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八)強化志愿服務組織示范引領。通過政策引導、重點培育、項目資助等方式,建設一批活動規范有序、作用發揮明顯、社會影響力強的示范性志愿服務組織。按照有關規定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志愿服務組織進行表彰獎勵。通過推廣志愿服務組織培育和管理經驗、建設優秀志愿服務組織庫和優秀志愿服務項目庫等方式,引領帶動其他志愿服務組織科學化規范化發展。
三、 提升志愿服務組織能力
(九)完善組織內部治理。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行業管理部門要指導已登記的志愿服務組織依據章程建立健全獨立自主、權責明確、運轉協調、制衡有效的內部治理結構。具備條件的志愿服務組織應設立黨的組織,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圍繞黨章賦予基層黨組織的基本任務開展工作,團結凝聚志愿者,保證志愿服務組織的政治方向;暫不具備條件的,要明確責任單位指導志愿服務組織開展黨建工作,條件成熟時及時建立黨的組織。堅持黨建帶群建,充分發揮群團組織的積極作用。志愿服務組織應當為自身黨群組織開展活動、發揮作用提供必要支持。重點完善組織決策、執行、監督制度和內部議事規則,建立健全人、財、物管理制度和內部信息披露制度,準確、完整、及時地向社會公開組織的名稱、住所、負責人、機構設置等基本情況,公開年報公告、財務收支、捐資使用、服務內容、獎懲情況等重要信息,主動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社會監督,努力提升志愿服務組織的社會公信力。有會員單位或分支機構的,應指導其加強內部管理。
(十)創新人才培養機制。國家層面建立志愿服務組織人才示范培訓機制,有條件的地區可依托高等院校、黨校、團校等教育培訓機構建立志愿者培訓基地,加快培養一批長期參與志愿服務、熟練掌握服務知識和崗位技能的志愿者骨干,著力培養一批富于社會責任感、熟悉現代管理知識、擁有豐富管理經驗的志愿服務組織管理人才。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要積極支持本單位、本社區的專業人才加入志愿服務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不斷優化志愿者隊伍結構。志愿服務組織要注重招募、使用專業志愿者,建立健全志愿者日常管理培訓制度,對于專業性要求高的志愿服務項目,要強化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志愿者能力素質。引導志愿服務組織通過規范招募、科學管理、創新服務,培養、吸引和留住優秀志愿者。
(十一)增強組織造血功能。積極探索通過志愿服務交流會、志愿服務項目大賽等有效舉措,指導志愿服務組織牢固樹立項目意識、品牌意識,不斷提升戰略謀劃、項目運作和宣傳推廣能力,通過優秀的服務項目和服務品牌爭取各方資源,吸引資助者。支持志愿服務組織通過承接公共服務項目、積極參加公益創業和公益創投、爭取政府補貼與社會捐贈等多種途徑,妥善解決志愿服務運營成本問題,為組織持續發展提供動力。
(十二)加強志愿服務行業自律。加大對志愿服務領域行業組織的扶持發展力度,充分發揮其在志愿服務組織管理中的先行規范和自我約束作用,引導行風建設,加強行業監督,為志愿服務組織監管提供有力輔助;充分發揮行業組織在志愿服務組織服務中的牽頭和協調作用,促進行業溝通,反映行業訴求,推動行業創新,為志愿服務組織發展爭取有力支持。各地要為志愿服務行業組織發揮行業監督約束作用、加強道德建設創造良好環境,逐步建立健全與行業發展相適應、覆蓋全面、運行有效、作用明顯的行業自律體系。
四、 深化志愿服務組織服務
(十三)強化志愿服務供需對接。立足需求,著眼民生,有關單位和社區要積極向志愿服務組織開放更多公共資源,鼓勵街道(鄉鎮)、城鄉社區為志愿服務組織提供服務場所。充分運用社區綜合服務設施,搭建社區志愿服務平臺。支持和鼓勵社會志愿服務組織走進社區,了解和征集群眾需求,結合自身能力特點,有針對性地做好志愿服務規劃,設計服務項目,開展服務活動,切實使服務對象受益。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及時有效匹配志愿服務供給與需求。推廣“菜單式”志愿服務經驗,鼓勵引導志愿服務組織公開本組織志愿者技能、特長和提供服務時間等信息,與群眾需求有機結合,逐步建立志愿服務供需有效對接機制和服務長效機制,全面提高志愿服務水平。
(十四)推廣“社會工作者+志愿者”協作機制。鼓勵志愿服務組織招募使用社會工作者,鼓勵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在開展公益活動時招募志愿者。建立志愿服務組織與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常態化合作機制,充分發揮社會工作者在組織策劃、項目運作、資源鏈接等方面的專業優勢,發揮志愿者熱情高、來源廣、肯奉獻的人力資源優勢,形成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協調配合、共同開展服務的格局,促進志愿服務專業化規范化。
(十五)全面推行志愿服務記錄制度。依托和完善全國志愿服務信息系統,實施應用《志愿服務信息系統基本規范》(MZ/T061—2015),實現志愿服務信息的互聯互通和數據的有效匯集,為志愿服務組織管理志愿者、開展志愿服務記錄工作提供技術支撐。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志愿服務記錄辦法》(民函〔2012〕340號)和《關于規范志愿服務記錄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15〕149號)要求,指導志愿服務組織及時、完整、準確記錄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的信息,保護志愿者個人隱私,規范開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科學開展志愿者星級認定,建立健全志愿服務時間儲蓄制度,不斷提高志愿服務組織的服務效能和管理水平。
(十六)創新志愿服務方式方法。指導志愿服務組織明確服務方向,緊緊圍繞黨和政府中心工作和群眾所需所盼,持續推進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救災、助醫、助學和大型社會活動等重點領域的志愿服務。支持志愿服務組織發揮優勢、各展所長,積極推進黨員志愿服務、青年志愿服務、老年志愿服務、學生志愿服務、巾幗志愿服務等有序開展,打造項目精品,形成品牌效應。鼓勵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等設立志愿服務站點,招募使用志愿者。積極探索“互聯網+志愿服務”,支持志愿服務組織安全合規利用互聯網優化服務,創新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效能,加強對網絡社團等新型組織的志愿服務規范管理。嚴格規范志愿服務組織涉外合作,確保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五、 加強對志愿服務組織發展的組織領導
(十七)健全工作機制。堅持黨委政府領導,落實中央文明委工作部署,文明辦要發揮好牽頭作用,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行政管理工作職責,與相關部門、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共同推進志愿服務組織發展。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注重研究、規劃和推動志愿服務事業,細化政策措施,加大激勵保障力度,建立健全支持和發展志愿服務組織的長效機制,推動形成志愿服務工作經常化制度化。各級黨政領導干部要充分發揮示范帶頭作用,利用工作之余參與志愿服務活動。倡導鼓勵廣大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企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公眾人物等積極加入志愿服務組織,參加志愿服務活動,共產黨員、共青團員要作出表率。
(十八)加大經費支持和保險保障。各地要逐步擴大財政資金對志愿服務組織發展的支持規模和范圍,加強對志愿服務組織的財稅政策支持,落實各項財稅優惠政策。積極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支持志愿服務組織立足自身優勢,承接相關服務項目。單位領導機構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對單位、社區內部志愿服務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要給予經費支持。依法大力發展志愿服務基金,切實加強管理,積極搭建愛心企業、愛心人士與志愿服務組織之間的橋梁,引導社會資金參與支持志愿服務組織發展。鼓勵多渠道籌資為志愿者購買保險,鼓勵保險公司與志愿服務組織合作,設計開發符合志愿服務特點、適應志愿服務發展需要的險種,為志愿服務活動承保,為志愿服務組織健康持續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十九)營造良好環境。要在全社會大力弘揚雷鋒精神,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精神,培育學雷鋒志愿服務文化。堅持立足中國國情,體現中國特色,講好中國故事,積極支持有利于志愿服務發展的研究、交流與合作。加強志愿服務經驗總結和推廣交流,廣泛宣傳志愿服務組織在提高國民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加強社會治理創新、保障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為志愿服務組織發展營造良好氛圍。
編輯:楊嵐
關鍵詞:服務 志愿 組織 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