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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補充協議暗藏貓膩需當心 三大不平等條款

2017年01月05日 09:08 | 作者: 陳華 | 來源: 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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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底,消費者徐先生在合肥市一家旅行社報名參加某城市雙臥6日游活動,不料,旅行社在與其簽訂合同時添加一個補充說明:保險費包括人身意外傷害險,外加旅行社責任險。

糊里糊涂簽了合同交了錢的徐先生在旅游結束后總覺得哪里不對勁。在向安徽省消費者協會咨詢后,他得到了權威的解釋。《旅行社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旅行社應當投保旅行社責任險。”原來,投保旅行社責任險是旅行社的法定義務,其保險費應當由旅行社承擔。

“這個合同里的補充說明,將本應由旅行社承擔的費用列入旅游團報價,要求消費者負擔,涉嫌免除自身法定責任,加重了消費者責任。” 安徽省工商局合同監管處處長衛琳在接受《工人日報》記者采訪時說。

安徽省工商局負責人朱斌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徐先生遇到的情況并非個例,我們在對旅游類合同格式條款的規范整治工作中發現,部分旅游類企業與消費者簽訂的旅游類主合同沒有問題,但是一些明顯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不公平格式條款卻隱藏在補充協議里面。”

據朱斌介紹,2016年國慶節前夕,安徽省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領導小組組織的假日旅游市場聯合督查組和省工商局組織的執法檢查組對部分地市進行檢查,收集了部分旅游類合同。年底,該省合同格式條款評審委員會經過評審發現,部分格式條款仍然不同程度存在隱含不公平格式條款問題。該評審委員會經初步審查,已經梳理出包括上述案例在內的多類不公平格式條款。

編輯: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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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合同 條款 旅游 合肥 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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