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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2016年12月29日 23:03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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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利。嚴格保護集體資產所有權,防止被虛置。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違反耕地保護制度。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體土地,采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的,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且需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發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轉包)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經營權的,應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發包方書面備案。在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中,探索正確處理國家、集體、農民三者利益分配關系的有效辦法。對于經營性資產,要體現集體的維護、管理、運營權利;對于非經營性資產,不宜折股量化到戶,要根據其不同投資來源和有關規定統一運行管護。

(十四)多種形式發展集體經濟。從實際出發探索發展集體經濟有效途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利用未承包到戶的集體“四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果園、養殖水面等資源,集中開發或者通過公開招投標等方式發展現代農業項目;可以利用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等資源發展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可以在符合規劃前提下,探索利用閑置的各類房產設施、集體建設用地等,以自主開發、合資合作等方式發展相應產業。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農戶和各類農業經營主體提供產前產中產后農業生產性服務。鼓勵整合利用集體積累資金、政府幫扶資金等,通過入股或者參股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村與村合作、村企聯手共建、扶貧開發等多種形式發展集體經濟。

(十五)引導農村產權規范流轉和交易。鼓勵地方特別是縣鄉依托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等平臺,建立符合農村實際需要的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集體林權、“四荒”地使用權、農業類知識產權、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出租等流轉交易。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要根據農村產權要素性質、流轉范圍和交易需要,制定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健全市場交易規則,完善運行機制,實行公開交易,加強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和監督管理。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在試點基礎上探索支持引導其依法自愿有償轉讓上述權益的有效辦法。

六、 切實加強黨對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領導

(十六)強化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復雜性、長期性,認真抓好中央改革部署的貫徹落實,既要鼓勵創新、勇于試驗,又要把控方向、有歷史耐心,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積極穩妥推進改革。要建立省級全面負責、縣級組織實施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地方各級黨委書記特別是縣鄉黨委書記要親自掛帥,承擔領導責任。各地要層層分解任務,落實工作措施,提出具體要求,創造保障條件,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對于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要切實加以解決,涉及重大政策調整的,要及時向上級請示匯報,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十七)精心組織實施。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由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領導,農業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實施。要梳理細化各項改革任務,明確任務承擔單位,制定配套的分工實施方案,有關部門按職責抓好落實。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和工作指導,及時做好政策評估,協調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農業等有關部門的干部要深入基層,加強政策解讀和干部培訓,編寫通俗易懂的宣傳材料,讓基層干部群眾全面了解改革精神和政策要求。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和糾正弄虛作假、侵害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權益等行為。注重改革的系統性、協同性,與正在推進的有關改革做好銜接,發揮改革的綜合效應。

(十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清理廢除各種阻礙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不合理規定,營造有利于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政策環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擔大量農村社會公共服務支出,不同于一般經濟組織,其成員按資產量化份額從集體獲得的收益,也不同于一般投資所得,要研究制定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稅收政策。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權利人名稱變更登記、資產產權變更登記涉及的契稅,免征簽訂產權轉移書據涉及的印花稅,免收確權變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登記費。進一步完善財政引導、多元化投入共同扶持集體經濟發展機制。對政府撥款、減免稅費等形成的資產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可以量化為集體成員持有的股份。逐步增加政府對農村的公共服務支出,減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相應負擔。完善金融機構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融資、擔保等政策,健全風險防范分擔機制。統籌安排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所需用地。

(十九)加強法治建設。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農村產權保護法律制度。抓緊研究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方面的法律,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資格,明確權利義務關系,依法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權益,保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抓緊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權益。適時完善集體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認真做好農村產權糾紛調解仲裁和司法救濟工作。(完)

編輯: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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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穩步推進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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