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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2016年12月29日 23:03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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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全面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

(六)開展集體資產清產核資。這是順利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基礎和前提。要對集體所有的各類資產進行全面清產核資,摸清集體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資產流失。在清產核資中,重點清查核實未承包到戶的資源性資產和集體統一經營的經營性資產以及現金、債權債務等,查實存量、價值和使用情況,做到賬證相符和賬實相符。對清查出的沒有登記入賬或者核算不準確的,要經核對公示后登記入賬或者調整賬目;對長期借出或者未按規定手續租賃轉讓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補辦手續;對侵占集體資金和資產的,要如數退賠,涉及違規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清產核資結果要向全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示,并經成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確認。清產核資結束后,要建立健全集體資產登記、保管、使用、處置等制度,實行臺賬管理。各省級政府要對清產核資工作作出統一安排,從2017年開始,按照時間服從質量的要求逐步推進,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

(七)明確集體資產所有權。在清產核資基礎上,把農村集體資產的所有權確權到不同層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并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未成立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未成立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有集體統一經營資產的村(組),特別是城中村、城郊村、經濟發達村等,應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在村黨組織的領導和村民委員會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規行使集體資產所有權。集體資產所有權確權要嚴格按照產權歸屬進行,不能打亂原集體所有的界限。

(八)強化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監督管理,加強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體系建設。修訂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制度,加快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平臺建設,推動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制度化、規范化、信息化。穩定農村財會隊伍,落實民主理財,規范財務公開,切實維護集體成員的監督管理權。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監督,做好日常財務收支等定期審計,繼續開展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等專項審計,建立問題移交、定期通報和責任追究查處制度,防止侵占集體資產。對集體財務管理混亂的村,縣級黨委和政府要及時組織力量進行整頓,防止和糾正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行為。

四、 由點及面開展集體經營性資產產權制度改革

(九)有序推進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將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以股份或者份額形式量化到本集體成員,作為其參加集體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據。改革主要在有經營性資產的村鎮,特別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經濟發達村開展。已經開展這項改革的村鎮,要總結經驗,健全制度,讓農民有更多獲得感;沒有開展這項改革的村鎮,可根據群眾意愿和要求,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作出安排,先進行試點,再由點及面展開,力爭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改革。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同于工商企業的股份制改造,要體現成員集體所有和特有的社區性,只能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股權設置應以成員股為主,是否設置集體股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民主討論決定。股權管理提倡實行不隨人口增減變動而調整的方式。改革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完善治理機制,制定組織章程,涉及成員利益的重大事項實行民主決策,防止少數人操控。

(十)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尊重歷史、兼顧現實、程序規范、群眾認可的原則,統籌考慮戶籍關系、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對集體積累的貢獻等因素,協調平衡各方利益,做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工作,解決成員邊界不清的問題。改革試點中,要探索在群眾民主協商基礎上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具體程序、標準和管理辦法,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登記備案機制。成員身份的確認既要得到多數人認可,又要防止多數人侵犯少數人權益,切實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提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過分享家庭內擁有的集體資產權益的辦法,按章程獲得集體資產份額和集體成員身份。

(十一)保障農民集體資產股份權利。組織實施好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改革試點。建立集體資產股權登記制度,記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持有的集體資產股份信息,出具股權證書。健全集體收益分配制度,明確公積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把農民集體資產股份收益分配權落到實處。探索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有償退出的條件和程序,現階段農民持有的集體資產股份有償退出不得突破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范圍,可以在本集體內部轉讓或者由本集體贖回。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集體資產股份抵押、擔保貸款辦法,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農民持有集體資產股份繼承的辦法。及時總結試點經驗,適時在面上推開。

五、 因地制宜探索農村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

(十二)發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功能作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集體資產管理的主體,是特殊的經濟組織,可以稱為經濟合作社,也可以稱為股份經濟合作社。現階段可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負責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放組織登記證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據此向有關部門辦理銀行開戶等相關手續,以便開展經營管理活動。發揮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管理集體資產、開發集體資源、發展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在基層黨組織領導下,探索明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委員會的職能關系,有效承擔集體經濟經營管理事務和村民自治事務。有需要且條件許可的地方,可以實行村民委員會事務和集體經濟事務分離。妥善處理好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

編輯: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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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穩步推進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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