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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薄弱學校改造補助金禁用于禮堂、體育館等處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教育部修訂《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近期公布。辦法提出,獨立建筑的辦公樓、禮堂、體育館、塑膠跑道、游泳館(池)、教師周轉宿舍等不得列入補助資金使用范圍;嚴禁用于發放人員津補貼等支出。嚴禁舉債改善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
辦法提出,薄改補助資金支持范圍以中西部省份(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貧困地區薄弱學校為主,適當兼顧部分東部省份的貧困地區薄弱學校。
辦法要求,薄改補助資金支持的薄弱學校必須是已列入當地學校布局規劃、擬長期保留的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非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小學附設的學前班或者幼兒園、完全中學和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的高中部、民辦學校、地市及以上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以及因打造“重點校”而形成的超大規模學校不納入支持范圍。
辦法稱,薄改補助資金用于“校舍及設施建設類”和“設備及圖書購置類”兩類項目。
辦法明確,以下內容不得列入薄改補助資金使用范圍: (一)獨立建筑的辦公樓、禮堂、體育館、塑膠跑道、游泳館(池)、教師周轉宿舍等; (二)一次性投入低于5萬元的校舍維修和零星設備購置項目; (三)教育行政部門機關及直屬非教學機構的建設和設備購置等; (四)其他超越基本辦學條件范疇的事項。
辦法明確,薄改補助資金嚴禁用于償還債務;嚴禁用于平衡預算、發放人員津補貼以及沖抵地方應承擔的校舍維修改造長效機制、公用經費等支出。
辦法提出,薄改補助資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區域因素、基礎因素、投入因素、績效因素和管理因素五類。先按照西部地區50%、中部地區40%、東部地區10%的區域因素確定西部、中部、東部分地區補助資金規模后,再按其他因素分配到相關省份。
辦法要求,嚴禁超標準建設和豪華建設。嚴禁將資金向少數優質學校集中,拉大教育差距。嚴禁舉債改善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
辦法表示,對報送虛假信息、騙取薄改補助資金的,一經查實,中央財政將相應扣減下一年度資金;情節嚴重的,取消該省份分配薄改補助資金的資格,并在全國范圍內予以通報。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分配資金或者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補助資金,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修訂后的該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學校 資金 補助 薄弱 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