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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挪9億資金買理財 辯護人稱其為給集體增收
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間,張佩山在用其管理的資金購買理財產品過程中,先后多次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收受某信托理財產品銷售人員向某給予的好處費共計30萬元。
張佩山在北京市昌平區紀委調查談話過程中,主動交代受賄的事實。
法院認為,張佩山身為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其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法院認定,根據在案證據,該鎮領導均表示對張佩山的犯罪行為不知情,張佩山挪用公款購買理財產品,收取所獲得的利息,其行為屬于營利行為,且現有證據無法證實2000萬本金能夠收回。辯護人所提出的“被告人張佩山自愿認罪,其購買理財的動機是為了給村集體增加收入,其本人未從中獲利”的辯護意見不成立。
鑒于被告人張佩山到案后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表示認罪,所犯受賄罪具有自首情節,法院對其所犯罪行均從輕處罰。
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張佩山有期徒刑5年6個月;以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6個月;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干部 挪9億資金 買理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