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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
(八)嚴格責任追究制度。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期安全生產責任制,日常工作依責盡職、發生事故依責追究。依法依規制定各有關部門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建立企業生產經營全過程安全責任追溯制度。嚴肅查處安全生產領域項目審批、行政許可、監管執法中的失職瀆職和權錢交易等腐敗行為。嚴格事故直報制度,對瞞報、謊報、漏報、遲報事故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責。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生產經營者依法實施相應的職業禁入,對事故發生負有重大責任的社會服務機構和人員依法嚴肅追究法律責任,并依法實施相應的行業禁入。
三、 改革安全監管監察體制
(九)完善監督管理體制。加強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領導,充分發揮其統籌協調作用,切實解決突出矛盾和問題。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承擔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履行綜合監管職責。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職責,健全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嚴格落實監管職責。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工作機制,形成齊抓共管格局。堅持管安全生產必須管職業健康,建立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一體化監管執法體制。
(十)改革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監管監察體制。依托國家煤礦安全監察體制,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優化安全監察機構布局,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的安全生產行政許可事項移交給地方政府承擔。著重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和力量建設,明確和落實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立項、規劃、設計、施工及生產、儲存、使用、銷售、運輸、廢棄處置等環節的法定安全監管責任,建立有力的協調聯動機制,消除監管空白。完善海洋石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機制,實行政企分開。理順民航、鐵路、電力等行業跨區域監管體制,明確行業監管、區域監管與地方監管職責。
(十一)進一步完善地方監管執法體制。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為政府工作部門和行政執法機構,加強安全生產執法隊伍建設,強化行政執法職能。統籌加強安全監管力量,重點充實市、縣兩級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強化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完善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功能區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以及港區安全生產地方監管和部門監管責任。
(十二)健全應急救援管理體制。按照政事分開原則,推進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體制改革,強化行政管理職能,提高組織協調能力和現場救援時效。健全省、市、縣三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工作機制,建設聯動互通的應急救援指揮平臺。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業、工業園區等應急救援力量,加強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等應急救援基地和隊伍建設,實行區域化應急救援資源共享。
四、 大力推進依法治理
(十三)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立改廢釋工作協調機制。加強涉及安全生產相關法規一致性審查,增強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的系統性、可操作性。制定安全生產中長期立法規劃,加快制定修訂安全生產法配套法規。加強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法律法規銜接融合。研究修改刑法有關條款,將生產經營過程中極易導致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違法行為列入刑法調整范圍。制定完善高危行業領域安全規程。設區的市根據立法法的立法精神,加強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建設,解決區域性安全生產突出問題。
(十四)完善標準體系。加快安全生產標準制定修訂和整合,建立以強制性國家標準為主體的安全生產標準體系。鼓勵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和企業制定更加嚴格規范的安全生產標準,結合國情積極借鑒實施國際先進標準。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危害預防治理國家標準制定發布工作;統籌提出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立項計劃,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起草、審查、實施和監督執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及時立項、編號、對外通報、批準并發布。
(十五)嚴格安全準入制度。嚴格高危行業領域安全準入條件。按照強化監管與便民服務相結合原則,科學設置安全生產行政許可事項和辦理程序,優化工作流程,簡化辦事環節,實施網上公開辦理,接受社會監督。對與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直接相關的行政許可事項,依法嚴格管理。對取消、下放、移交的行政許可事項,要加強事中事后安全監管。
(十六)規范監管執法行為。完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制度,明確每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主體,制定實施執法計劃,完善執法程序規定,依法嚴格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制度,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與公安、檢察院、法院等協調配合,完善安全生產違法線索通報、案件移送與協查機制。對違法行為當事人拒不執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決定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依法申請司法機關強制執行。完善司法機關參與事故調查機制,嚴肅查處違法犯罪行為。研究建立安全生產民事和行政公益訴訟制度。
(十七)完善執法監督機制。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定期檢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開展專題詢問。各級政協要圍繞安全生產突出問題開展民主監督和協商調研。建立執法行為審議制度和重大行政執法決策機制,評估執法效果,防止濫用職權。健全領導干部非法干預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安全生產執法糾錯和執法信息公開制度,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保證執法嚴明、有錯必糾。
(十八)健全監管執法保障體系。制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能力建設規劃,明確監管執法裝備及現場執法和應急救援用車配備標準,加強監管執法技術支撐體系建設,保障監管執法需要。建立完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監管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將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全額保障范圍。加強監管執法制度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確保規范高效監管執法。建立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制度,激勵保證監管執法人員忠于職守、履職盡責。嚴格監管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定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錄用標準,提高專業監管執法人員比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凡進必考、入職培訓、持證上崗和定期輪訓制度。統一安全生產執法標志標識和制式服裝。
(十九)完善事故調查處理機制。堅持問責與整改并重,充分發揮事故查處對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促進作用。完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組長負責制。健全典型事故提級調查、跨地區協同調查和工作督導機制。建立事故調查分析技術支撐體系,所有事故調查報告要設立技術和管理問題專篇,詳細分析原因并全文發布,做好解讀,回應公眾關切。對事故調查發現有漏洞、缺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度,及時啟動制定修訂工作。建立事故暴露問題整改督辦制度,事故結案后一年內,負責事故調查的地方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組織開展評估,及時向社會公開,對履職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實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安全生產 改革 中共中央 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