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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全會文件解讀:如何理解民主集中制的內涵和基本要求
新華社北京12月13日電 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的制度。民主集中制的民主,指的是黨員和黨組織意愿的充分表達和積極性創造性的有效發揮。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指的是全黨智慧、力量的凝聚和行動的一致。
需要明確,民主集中制和黨內民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民主集中制反映的是黨內組織運作中民主與集中相統一的關系,屬于組織原則;黨內民主反映的是黨內權力主體與權力授受關系,屬于政治原則。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是黨內民主的具體制度體現,但它并不包含黨內民主的全部內容。當然,二者也是緊密聯系、相互影響的。民主集中制以黨內民主為基礎,黨內民主的發展程度決定著民主集中制的發展程度;離開了民主集中制,黨內民主就會失去組織制度的保證。
按照《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以下簡稱《準則》)關于“民主集中制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的定位及其相關規定,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主要有:
第一,堅持“四個服從”。即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這“四個服從”,既體現了民主,又體現了集中,是對黨內政治生活秩序的總概括。
第二,堅持選舉產生黨的領導機關。黨的各級委員會由黨的同級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代表大會的監督。選舉是民主的主要實現形式。
第三,堅持集體領導。黨章規定,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集體領導是民主集中制在黨的領導制度上的具體體現,是貫徹民主集中制的關鍵環節。
第四,善于發揮下級黨組織的積極性。《準則》規定,要“建立上級組織在作出同下級組織有關重要決策前征求下級組織意見的制度”,體現了黨的上級組織要把對下級組織的領導和對下級組織的支持聯系起來、統一起來的要求。
第五,注意尊重少數人意見。黨內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時,出現不同意見是常有的。黨員可以在黨內自由平等地表達意見,就意味著對不同意見應當寬容。只要少數人服從多數人的裁決,就應當允許少數人保留自己的意見,絕不能因為是少數或因為有不同意見而加以歧視。
第六,禁止個人崇拜。黨章規定,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要保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于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同時維護一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這是我們黨總結國際共產主義運動和自身建設歷史經驗得出的重要結論。(完)
編輯:秦云
關鍵詞:民主集中制 六中全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