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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保護改革最終考驗的是法治
《意見》的出臺以及對立法、司法將要產生的重大影響,正是對習近平總書記講話精神的詮釋與證明
11月2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以下簡稱為《意見》)正式公布,這是我國首次以中央名義出臺產權保護方面的方針政策,充分體現了頂層設計。而這一設計的核心在法治層面,最終考驗的還是法治的精神與法治的力量。
《意見》開宗明義就提出,加強產權保護,根本之策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并提出了產權保護必須堅持的五大原則,即平等保護、全面保護、依法保護、共同參與、標本兼治等。如果說,這只是一般性原則的話,那么,下面的內容更具體,也更指向人們最關心的財產問題。
在完善產權保護的法律制度方面,《意見》首先就提到了民法典的編纂工作。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了民法總則草案,這是中國法學界的一件大事,由此掀起了一場民法典討論的熱潮,這種熱情可能是很多局外人難以理解的。民法典是一個國家的基礎性法律,從立法邏輯上講,只有在民法典的基礎上,才會有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知識產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也就是立法需遵循從主干到支干,由基礎到專門這樣的層級。但我國現實的情況正好相反,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知識產權法等早就先于民法總則出臺了,這對民法總則似乎更像是一場倒逼的游戲。
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主要原因就是在產權問題上。從公有制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國經濟社會發展轉了一個很大的彎子,在現實中這個彎子雖然轉過來了,但在理論政策層面卻還沒有正面回答產權這個核心問題。因為產權問題沒理順,我們的法律也就只能回避或做模糊處理,擱置問題,擱置爭議,那么與此相關的民事權利也就懸空了。
有恒產者有恒心。中國改革開放快四十年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日益健全完善,國民個人財富急劇增加,產權已經成了一個繞不開的話題。
今年4月,浙江溫州20年到期房產將征收幾十萬元的出讓金才能續期的新聞引發了輿論的軒然大波,溫州的做法受到了各方的猛烈攻擊。雖然事后溫州市國土局進行了澄清,但由這個問題所引起的混亂可見一斑。事實上,房產到期要不要續期以及如何續期,顯然不是一個小小的市國土局能夠回答的,這需要更高的頂層設計。
同樣的,隨著整個中國社會城鎮化進程的加快,保障進城農民的財產權已經成為一個日益緊迫和尖銳的話題。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財產權的“三大支柱”,如何流轉,怎樣落地,必須要明確了。長期懸而不決,最終損害的是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
對此,《意見》提出,“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續期的法律安排,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產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從實際出發,落實承包地、宅基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用益物權,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增加農民財產收益。
這些都是中央決策層面提出的指導性意見,下一步就是如何使其真正落實到法律層面,從民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具體的法律上來體現中央的決策精神。這實際上是立法的工作,需要立法者通過立法來實現“依法有效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公民財產權,增強人民群眾財產財富安全感,增強社會信心”的目的。
當然,產權保護不僅考驗立法的智慧,而且還在考驗司法的能力。事實上,《意見》用了很大的篇幅在講產權案件的處理,指出要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嚴格規范涉案財產處理的法律程序,審慎把握處理產權和經濟糾紛的司法政策。其中有一段很值得注意:“堅持有錯必糾,抓緊甄別糾正一批社會反映強烈的產權糾紛申訴案件,對確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錯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糾正并賠償當事人的損失”。
我們知道,近年來司法部門糾正錯案的力度很大,一批冤錯案被糾正,相關責任人也受到了處理。但通觀這些案件基本上都是殺人強奸這樣的重大刑事犯罪案。而真正了解司法的人都知道,經濟犯罪和民商事案件才是司法冤錯案的重災區,起因只是經濟糾紛,最后卻被刑事處理的案件,在實踐中并不罕見。而這些案件大都會涉及地方保護、權力腐敗等問題,處理起來遠比一般的刑事犯罪冤錯案復雜得多,也困難得多。而它對司法機關法治精神和公正司法的考驗也不是“呼格案”平反能夠比擬的。
習近平總書記在談到黨的政策與法治的關系時指出,“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黨的政策是國家法律的先導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據和執法司法的得要指導。要善于通過法定程序使黨的主張成為國家意志”。《意見》的出臺以及對立法、司法將要產生的重大影響,正是對習近平總書記講話精神的詮釋與證明。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產權 保護 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