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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開瓶費”需更多較真的公民
近日,陜西延安的馬先生和朋友就餐時遭遇到了“天價”開瓶費。馬先生稱,酒店服務員告知“服務費”是“開瓶費”,并表示酒店規定外帶酒水就這么收費。“一箱啤酒才45元,酒店就要收100元的服務費,依據是啥?”(10月23日《華商報》)
面對服務費、最低消費等霸王條款,調查顯示,有69%的人選擇了“接受”,31%的人表示對不合理要求予以拒絕,但大多數人是選擇離開,而真正將不合理的要求加以“舉報投訴”的僅占9%。
根據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以此來說,“開瓶費”、“包間最低消費”等霸王條款在法理上,從2014年3月15日起,就宣告終結了。
但很理性地來說,如果每一家酒店、餐館都需要監管部門經常去核查的話,人力恐怕無法跟上。從這個角度來說,要終結類似“開瓶費”這樣的霸王條款,除了法律規定、監管部門積極作為之外,仍然需要更多較真的公民選擇“舉報”,霸王條款才能得到更好地整治。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開瓶費 消費者 霸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