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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12萬元是中等收入并無爭議
國務院日前印發的《關于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的實施意見》明確提出,要實施財產性收入開源清障行動,實施收入分配秩序規范行動;進一步減輕中等以下收入者稅負,同時適當加大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力度,堵塞高收入者非正規收入渠道,發揮收入調節功能。
國務院發布的這個文件,其重點正如題目所言,意在通過激發重點群體活力的努力,推動城鄉居民的收入普遍有所提高。按照“十三五”規劃的部署,我國要在2020年實現全面小康,城鄉居民收入平均水平要在2010年基礎上翻一番。國務院這個文件就是為實現這個目標而作出的具體部署,其中“激發重點群體活力”的提法很有戰略眼光。那么,什么是重點群體?從一些發達國家走過的發展道路來看,中產階層無疑是當得起這個稱號的,也是當得起帶動城鄉居民增收這個責任的。
一個人,或者一個家庭,能夠躋身于中產階層,當然是以他的收入為衡量標準。網上廣泛傳播的一篇文章說,有媒體稱,年收入12萬元以上的被稱為高收入群體。這一說法出現后,網絡輿論頓時炸翻了天,包括一些嚴肅的平面媒體發表的評論文章都認為,將12萬元作為高收入,并通過稅收調節來增加這部分人的稅負,將對中產階層形成遏制,不利于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
其實,國務院公布的《實施意見》并沒有提出高收入的數字標準,而上引文章中“據媒體報道”的說法也是語焉不詳,究竟是什么媒體作了這樣的報道,讀者無從知曉,更不知道究竟是什么部門提出了這樣的標準,也不知道是什么人在什么時候的什么場合之下提出了這樣的標準。退一步說,即使這個說法有其真實性,那么,將“年收入12萬元以上”定為高收入,和將“年收入12萬元”定為高收入,顯然是有原則上的區別的。提出“年收入12萬元以上是高收入”的部門,反而是在客觀上將“年收入12萬元”這部分人劃到了高收入人群之下,也就是承認了他們屬于中產階層,而按照國務院本次發布的《實施意見》,他們正是需要減輕稅負的對象。
其實,就中國這樣一個大國來說,地區經濟差異十分明顯,要以一個全國統一的數據來劃分高收入的標準,非常困難,也不切實際。因此,解讀國務院新出臺的這個《實施意見》,重點不應放在高收入的標準之上,更沒有必要炮轟本是子虛烏有的“年收入12萬元是高收入”之上。而是要看到,國務院在這個《實施意見》中提出了減輕中等收入者稅負(減中),同時適度加大高收入者調節力度(加高)的目標,和已經實施的對低收入者豁免個稅繳納義務(免低),形成了“免低、減中、加高”的制度層次,可以使個稅更能清楚地起到調節居民收入的作用。
建設“免低、減中、加高”相結合的個稅征收體系,其重點和難點不在“免低”,也不在“減中”,而是在于“加高”。中低收入者的收入來源通常集中于薪金所得,稅務部門可以通過在企事業單位的貨幣流通環節設置事前扣稅的關卡,保證對這部分人的課稅;但高收入者通常都是收入來源廣泛,而由于我國個人信用制度建設的嚴重滯后,稅務機關難以設置事前扣稅的關卡,導致大量個稅流失。因此,當務之急是要加強個人信用體系的建設,貨幣管理當局還應改革貨幣流通制度,減少現金流通,為個人信用體系的完善建立良好基礎。
另外,建設“免低、減中、加高”的個稅征收體系,還需要改變過度利用個稅征收來為政府的經濟發展目標服務的觀念。一些地區在對外招收高素質人才時,常會輔之以免征個稅的政策來提高吸引力;一些地區為了推動房地產市場活躍,也會以個稅優惠為手段。這些政策的優惠對象,都是高收入者,這與個稅征收“免低、減中、加高”的目標是背道而馳的,也使個稅所應起到的收入調節作用逆向而行,不應提倡。(周俊生)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年收入12萬元 中等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