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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電信詐騙不能迷戀公判大會
10月20日上午,福建安溪法院到長坑鄉(xiāng)崇德中學,集中對3起電信詐騙犯罪案件11名被告人進行公開宣判。張某明、蘇某成和上官某星等11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兩年六個月至十一年九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和追繳違法所得。(10月22日《泉州晚報》)
說到當前的電信詐騙,相信沒有人不出離憤怒。這一新聞出現(xiàn)后,我們一方面為當?shù)厮痉ú块T對電信詐騙犯罪案件的審理感到欣慰,但另一方面,這一名曰“公開宣判”,實質(zhì)為公判大會的判決方式,卻實在讓人五味雜陳。
公判大會在法律上的定性,其實早就明確。早在1988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lián)合下發(fā)《關(guān)于堅決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游街示眾的通知》,規(guī)定將已決犯、未決犯游街示眾都是違法的;不但對死刑罪犯,對其他已決犯、未決犯及一切違法的人員也一律不準游街示眾。2003年,最高法院再次下文,明確規(guī)定不準公審公判,堅決反對集中宣判和執(zhí)行。而從輿論的反饋來看,民眾對于這種方式的反感也越來越大。
這次安溪對于11名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的宣判,雖然稱不上是“游街示眾”,但集中宣判的性質(zhì)已然坐實,也釋放出強烈的示眾色彩。更為關(guān)鍵的是,從曝光的現(xiàn)場照片可以看出,在主席臺上就坐的,不只是法官等庭審程序所必要的司法工作人員,而還有當?shù)氐胤近h政部門的領導,這無疑與司法意義上的公開宣判顯得格格不入。說得輕一點,這是對庭審儀式感的破壞,說得重一點,這可稱得上是知法犯法。
確實,若熟知安溪作為電信詐騙犯罪重災區(qū)這一現(xiàn)實背景,就不難領會當?shù)叵嚓P(guān)方面安排這場公判大會的用意。在某種程度上,這一聲勢浩大的安排,一方面是為了展示當?shù)卮驌綦娦欧缸锏臎Q心和魄力,另一方面也是為了借機普法。這其實和不少地方公判大會的目的是一致的。然而無論是公判大會走進學校,還是組織地方民眾“觀摩”,這一方式究竟能夠起到怎樣的普法教育卻一直是一個疑問。畢竟,如此表演色彩強烈、有著行政力量參與的公判大會,缺失了法庭審判的固有儀式,反倒更容易讓人產(chǎn)生人治壓倒法治的印象。而事實上,遏制電信犯罪的發(fā)生,在根本上不在于公開宣判的“殘酷”,而在于法治的如影隨形。就此而言,這樣的公判大會,不僅違法,在效果上恐怕也只能與其預設目的背道而馳。
囿于當?shù)仉娦旁p騙犯罪的多發(fā),以及由此產(chǎn)生的對地方形象的負面影響,當?shù)赜嘘P(guān)部門在治理電信犯罪上的焦灼心理可以理解。但如此劍走偏鋒,依賴公判大會的方式來宣示治理決心,無疑是一著險棋。殊不知,電信詐騙的大量衍生,本身就是地方法治生態(tài)的一種負面寫照,若在電信詐騙犯罪的治理上,仍沿襲一種違法的方式,顯然只會繼續(xù)加劇地方司法公信的流失,也難免給人留下治理上的“黔驢技窮”之感。
電信詐騙確實需要得到高效的治理,但法律的邊界,無論在什么時候都應該得到恪守。治理者既不能利用民眾對于電信犯罪的“復仇”心理,來無視和損害犯罪嫌疑人的正當權(quán)利;也要克制自身的治理快感和沖動,防止“頭腦發(fā)熱”。發(fā)生在安溪的這場有關(guān)于電信詐騙犯罪的公判大會,其所釋放的警示意義,值得更多地方吸取。(朱昌俊)
編輯:劉文俊
關(guān)鍵詞:遏制 電信詐騙 公判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