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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荷花被罰500元”的執法權從何而來
4日,湖北游客王先生13歲的孩子伸手摘下了白洋淀景區一朵盛開的荷花,被“保安”要求繳納500元罰款。王先生稱,“喇叭里說摘花會被罰款,但沒具體說罰多少錢。”工作人員稱,具體數額由實施罰款的保安決定。(10月8日澎湃新聞網)
攀折花木、亂扔垃圾、踐踏草坪,每逢黃金周、小長假,在各地旅游景區總能看到個別游客的不文明行為。對于此,景區工作人員常以勸阻和引導為主,極少會上升到罰款的程度。畢竟,處罰并不是目的,景區方面也是希望通過宣傳和說明,共同維護輕松愉悅的旅游氛圍。
不排除個別游客對于勸阻、引導行為是“言之鑿鑿、聽之藐藐”。對這些“少數派”,可以用行政處罰來對待。但客觀來看,《旅游法》對于不文明游客的處罰尚無具體規定,而更為細化的依據,則來自于《治安管理處罰法》。譬如,對刻畫、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文物、名勝古跡等行為,將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不過,這些都是針對不可逆的破壞行為。而攀折花木、踐踏草坪這些不文明行為,因為太多大眾化,如果用法律來強制執行,肯定有難度。因此,目前還多是通過道德進行引導。
如此看來,“摘荷花被罰500元”的執法權就無從談起。這里,不僅是要質疑景區的保安是否有執法權,更要問問500元的罰款額度有何依據。這并非是要給不文明游客進行開脫,而是在法治語境下,一些不文明游客的“任性”之舉必須得以懲戒,但不能是“葫蘆僧亂判葫蘆案”。執法的前提,必定是依法。否則,就會是南轅北轍。
針對游客不文明行為,有景區早就長出了“牙齒”。北京市頤和園、天壇等市屬11家公園在2014年就恢復了執法權,對違反《北京市公園條例》的個人實行行政處罰,最高可罰款500元。其中,公園執法人員由北京市政府頒發全市統一的《行政執法證》,執法過程中將統一著裝,佩戴標志及配備相應裝備,依照《北京市公園條例》解決公園內違法行為問題。更細化的是,明確了“攀折花木,給予警告并處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的具體條款。執法軟硬件全部配齊,處罰力度居中適度,針對不文明行為有的放矢,北京市這種走在前列的案例,不妨在有條件的景區推廣實施。(謝偉鋒)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摘荷花 罰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