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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網捕鳥”,不能輕拿輕放
對“圍網捕鳥”的處罰力度過輕,導致這些已“有”的制度在不少時候成為“稻草人”,難以對捕鳥人形成震懾力。
據報道,國慶期間,護鳥志愿者稱在天津、唐山兩地巡查共發現兩大片非法捕鳥區域,累計拆除鳥網兩萬余米,解救活鳥近3000只,掛網死鳥5000余只,其中不乏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8日晚,國家林業局野生動植物保護與自然保護區管理司向天津市林業局、河北省林業廳緊急下發督導函。函中指出,國家林業局迅即派出督導組,前往上述地區對打擊亂捕濫獵和非法經營鳥類活動等野生動物保護工作進行現場督導,堅決遏制破壞鳥類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
盡管“圍網捕鳥”并非新鮮話題,但媒體的每一次曝光,都讓公眾“打撈”到令人觸目驚心的事實。從制作、銷售鳥網到捕獲、出售野生鳥類再到收購、加工、銷售野生鳥類及其制品,“圍網捕鳥”已經形成了一個畸形的利益鏈條,讓一些人的“欲望號街車”一路狂奔。“圍網捕鳥”之所以屢禁不止,和違規成本過低有著密切的關聯。
“圍網捕鳥”具有很強的圖謀性,并漸趨規模化、專業化。“圍網捕鳥”成本低廉,收益卻很豐厚;盡管有一定的風險,不少捕鳥人依然會鋌而走險——“圍網捕鳥”大都位于人跡罕至、交通不便的邊緣地帶,失范行為很有可能逃脫懲罰;即使“運氣不好”被抓住了,輕者繳納罰款重則承受非法狩獵罪的懲戒,并沒有讓捕鳥人望而生畏。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相關法規以及各地的實施辦法,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或未按特許獵捕證規定獵捕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捕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以1000至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是,這些已“有”的制度在不少時候成為“稻草人”,難以對捕鳥人形成強烈的、普遍的、持久的震懾力和約束力。
為此,執法部門要加大對“圍網捕鳥”的執法力度,嚴格遵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法規打擊“圍網捕鳥”,并嚴厲處罰。更重要的是,這種執法要實現常態化,必須切斷執法部門與違法犯罪分子的利益關聯,邊界清白,才能保證執法公正。
□楊朝清(大學教師)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圍網捕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