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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被負債”,病灶其實是“虛假訴訟”
離婚“被負債”不能全怪24條,對癥之藥是法院嚴格審核夫妻共同債務的真實性。
近日,有媒體報道了“‘反24條’聯盟”,因為在婚姻存續期間前夫秘密欠了巨額債務,等離婚之后,自己被告上法庭,才發現自己“被負債”,于是全國近百名女子組成了“‘反24條’聯盟”,把矛頭指向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第24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夠證明,這筆負債屬于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等例外情形。
一名女子(也可能是男子)在結束了一段婚姻之后,以為可以重新開始生活,突然發現前配偶偷偷欠下動輒上百萬的巨額債務,需要由自己償還一半,其憤怒可想而知,但是,全應怪到24條頭上嗎?
2003年最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第24條,將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借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是以上位法《婚姻法》“夫妻共有財產”為依據的,主要是為了保護第三人的正當債權。試想,如果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得的債務,不被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那么配偶可以把借來的錢款輕易轉移掉并且離婚,然后表示這是對方的債務,自己不用承擔,這顯然也會造成另一種不公平。
問題并不是只有受害女性強調的“被負債”的一面,還有夫妻之外第三人債權的安全性,還有夫妻合謀逃債的可能性。
其實,讓這些女性“被負債”的主要問題是“虛假訴訟”,很多“被負債”就是前配偶和第三人設的局,通過虛假訴訟以借貸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所以,真正的對癥之藥是法院嚴格審核夫妻共同債務的真實性,并強化相應的證據標準、舉證責任。
近年來,不少法院已經有了應對之策,比如去年廣東省高法判決的“李少華與蔡毅、張琛民間借貸糾紛案”,就認定了“被負債”的無效性。
首先,要強化證據鏈的完整性,僅有欠條尚不能確立債權債務關系,還需要有轉賬憑證、借款用途等,對配偶一方向他人借款的必要性、緊迫性應作出合理說明,防止“作局”。
其次,強化債權人的補強證據責任。當出借人與借款人對借貸一致認可,但借款人配偶提出異議時,出借人(原告)負有進一步舉證的責任,應提交補強證據以佐證借貸事實的發生。
此外,法官還應結合借款的金額、款項交付方式、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等,并結合生活經驗,對是否屬于虛假訴訟作出判斷。
“法者,平之如水”,當然要兼顧各方的利益,包括夫妻一方的財產權,也包括第三人的債權。24條明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借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負債”,這個大原則應該肯定,關鍵是要落實相應的證據標準,嚴厲打擊虛假訴訟。
□徐明軒(法律工作者)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離婚 被負債 虛假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