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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限度懲戒“老賴”——全面深化改革探索之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
看點四:強調增強法院執行查控能力
“人民法院的執行查控能力是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認定的前提和基礎,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必須進一步提高執行查控工作能力。”劉貴祥說。
他介紹說,意見規定了加快推進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建設、拓展執行查控措施和完善遠程執行指揮系統三項具體內容。要求加大信息化手段在執行工作中的應用,整合完善現有法院信息化系統,實現網絡化查找被執行人、查找控制財產的執行工作機制。
意見提出,要通過政務網、專網等實現人民法院執行查控網絡與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建、工商、交通、農業、人民銀行、銀行監管、證券監管、保險監管、外匯管理等政府部門,及各金融機構、銀聯、互聯網企業等企事業單位之間的網絡連接,建成覆蓋全國地域及土地、房產、存款、金融理財產品、證券、股權、車輛等主要財產形式的網絡化、自動化執行查控體系,實現全國四級法院互聯互通、全面應用。
在拓展執行查控措施方面,意見要求,人民法院要進一步拓展對被告和被執行人財產的查控手段和措施。研究制定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制度、律師調查被執行人財產制度、公告懸賞制度、審計調查制度等財產查控制度。
看點五:注重保障被執行人合法權利
“一處失信,處處受限。”劉貴祥說,“失信被執行人一經認定,對當事人影響巨大,必須依法、慎重認定,確保名單信息的準確規范,并賦予當事人救濟權。”
為依法保障被執行人的合法權利,意見明確要求進一步完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確保名單信息的準確規范,明確對被執行人的風險提示與救濟以及失信名單的退出和懲戒措施的解除機制。
“如果認為有問題的,可以向有關的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有關法院必須在三日內做出審查。審查如果沒有支持失信被執行人的異議,那么他還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劉貴祥說。
意見同時規定,被執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或案件依法終結執行等,人民法院要在三日內屏蔽或撤銷名單信息。失信名單被依法屏蔽、撤銷的,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單位要及時解除對被執行人的懲戒措施。(記者羅沙、榮啟涵、陳菲、羅爭光)(完)
編輯:楊嵐
關鍵詞:失信 懲戒 意見 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