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阮國源向廉江市公安局提交國家賠償請求書。9月13日,廉江市公安局下達刑事賠償決定,認為阮因涉嫌誹謗罪于2006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審,2016年7月14日他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時,已超過“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的規定,因此不予賠償。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屬于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9月19日,《國家賠償法》的起草者之一、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向記者表示,阮國源案符合上述司法解釋,其涉嫌誹謗案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日期應視為2016年1月1日,其申請國家賠償時效的起算點也應從這一天算起,因此并未超過時效,而且阮案屬于國家賠償范圍,賠償義務機關應該作出賠償決定并進行賠償。
誹謗書記案9年未決,被關當事人索賠遭拒
廉江市公安局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書顯示,因對時任廉江市機關事務局局長鄺某不滿,2006年10月中旬(正值市領導選舉期間),當時在廉江市政府當門衛的阮國源將已編輯好的兩條短信,通過手機發送給廉江市機關及多個鄉鎮中層領導干部,對鄺某、莫某(曾當選廉江市副市長)夫婦,以及伍杰忠(時任廉江市委書記)進行誹謗。廉江市公安局接到報警后,于同年10月20日受理并立案偵查,同年10月23日以涉嫌誹謗罪對阮國源刑事拘留。因阮國源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廉江市公安局于2006年11月10日對其取保候審。
阮國源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稱,他所寫的打油詩,以當地官場腐敗現象為依據,目的是阻止某些腐敗官員升遷。
阮被取保候審至今超過9年,警方始終未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起訴,也未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