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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民主研究的共識和分歧
(二)主要著力點
第一,完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堅持科學執政,把協商納入決策,改革和完善決策機制。堅持民主執政,強化干部民主觀念,以民主的制度、形式支持和保證人民參與決策的協商討論。堅持依法執政,靠法律規范來實現黨對協商民主的領導,督促、支持和保證各方面依法開展協商活動。
第二,推動協商民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實現協商民主從黨的意志、政策文件向國家法律法規形式的制度化轉變。規范協商主體、內容、原則、形式、程序、結果運用反饋等,明確協商主體權利和客體的多樣性及廣泛性,明確協商議題、時間、過程、結果等環節。
第三,加強重點環節。其一,探索建立以民意為依歸的協商議題形成機制。除了黨委政府等主體,其他主體都應具有協商議題提議權。其二,健全參與協商常態機制。搭建協商平臺,豐富協商形式,逐步改變上層與基層、小眾與大眾、精英與平民的失偏現狀。其三,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公開協商議題、程序、過程、進展、結果、決策等信息。其四,建立協商進入決策機制,專業處理協商意見,將共識轉化為決策。其五,建立統一評價監督制度,明確評價監督的主客體,構建合規性和實效性評價監督指標體系,制定制約激勵、跟蹤反饋、違規決策懲治機制。
第四,完善協商渠道。一是加強參政黨組織建設,建立對相應社會階層和群體利益訴求進行收集、提煉的參政黨工作機制,增加對公共政策機制等方面內容的協商。二是明確政協不是協商主體而是平臺,明確黨委政府職責,細化協商內容、形式、程序等,把好委員入口關和擴大界別代表性包容性。三是加強國家政權機關與社會協商對話機制,明確劃分權責、細致分類、完善程序設計;以考核、審查、問責為重點建設監督機制。四是加強基層協商民主,積極開放政治領域,修正排斥性的參與制度,拓展參與渠道。五是積極引導社會組織發育,堅持鼓勵發展與規范監管并重,豐富協商民主的權利主體。大力發展教育,塑造理性表達立場的公民文化,培養合格協商主體。
(作者系全國政協辦公廳研究室理論局副局長)
編輯:付鵬
關鍵詞:協商民主 民主 人民政協 政協組織 政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