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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文物追究到人還不夠
鑒于近年來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文物法人違法案件多發,國家文物局在全國范圍內部署啟動了為期3年的“文物法人違法案件專項整治行動(2016-2018)”,嚴防嚴查嚴辦法人違法案件。日前,第一批督辦案件被曝光。
提及破壞文物,我們腦海中首先浮現的或許是游客在景區的各種破壞行為,特別是旅游季媒體連篇累牘的報道,很容易讓我們確信個人不文明行為是破壞文物的主因,從而忽略了某些國家機關等法人造成的破壞。然而,法人的損毀行為更具隱蔽性。我國《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文物保護,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文物保護的關系,確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設、旅游發展必須遵守文物保護工作的方針,其活動不得對文物造成損害。”法律同時規定,各級文物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是文物執法主體。由于地方文物保護單位對政府決策沒有實際發言權,這就導致一些行政決策得以直接避開法律監督肆意而為。
針對這一情況不少人建議實行“終身追究制”,國家文物局督察司司長劉銘威即持此論,他表示:“建立文物保護責任終身追究制,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干部,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肅追責。”終身追究或能讓領導干部在決策時更冷靜、虛心接受其他人的批評意見,但還不足以徹底解決問題。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四川省綿陽市平武縣政府違反報恩寺建設控制地帶保護要求,違規建設“金沙國際廣場”項目,然而在四川省、綿陽市文物部門多次責令停工的情況下,項目依然有條不紊地進行,領導干部對法律的漠視固然是重要原因,文物部門喪失實質話語權則更能說明問題。對違規干部大可在叫停項目后施以重罰,而對文物而言,及時叫停違規行為遠比追責更有意義。保障文物保護單位在政府決策中的審核與監督權,健全群眾的監督、舉報機制,延長政府決策的公示周期等,只有堵住制度上的缺漏,才能讓后續的問責工作更有的放矢。
國家機關要更重視文物保護工作,文物保護單位也要抓緊時間研究諸如文物保護與城市改擴建的關系等問題。之所以需要文物保護單位參與解決這些宏觀問題,是因為我國文物存量極為龐大,保護文物雖無可厚非,可現實中也存在喜歡給凡是帶點“歷史感”的事物統統貼上文物標簽的“一刀切”做法,若將這種做法極端化,最終極可能造成“無物可改”的局面。被曝光的河南省商城縣政府舊城改造拆毀文物事件,被拆文物是一條長約280余米的商業街,因保存有較完整的清末商鋪和居民建筑群而被省政府核定為第五批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事件的特殊性在于,縣政府沒有將老街推倒重建,而是將其變成了鋼筋水泥結構的“仿古商業街”,如此暴殄天物的做法當然要批評,然而問題背后的普遍困惑依然存在。商業街并非靜態建筑,為便利在里邊生活的居民,定期改造幾乎免不了,可如果因所處區域是文物便觸碰不得,那么日漸缺乏生活味的商業街雖可僥幸將“古風”保存下來,亦將無可挽回地失去吸引力。所以,對商業街這樣面積大、影響范圍廣的文物,文物保護單位不能簡單給出“能拆”“不能拆”兩個選項,而必須通過實地考察提出步驟詳細、指向清晰的修繕、維護指導。
為有效保護文物,國家機關等法人需加大政策制定過程中的文物保護權重,文物保護單位更須結合實際化解文物保護與地方發展的沖突。(施經)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破壞文物 追究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