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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解析通報為何在誡勉前:受誡勉影響更嚴重
【回復選登·問責條例】
通報的影響大于誡勉,為什么在誡勉之前?
在一定范圍內通報,范圍多大,有無標準?
編者按:近日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受到社會廣泛關注,也有網友通過留言板提出相應的問題咨詢。本期“回復選登”,精選了兩則網友關于問責條例的留言和中央紀委研究室的回復,供大家學習參考,敬請關注。
一、 通報的影響大于誡勉,為什么在誡勉之前?
網友“那都不是事兒”:《條例》第七條規定,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包括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通報的影響大于誡勉,為什么在誡勉之前?
中央紀委研究室:2015年6月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關于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受到誡勉的領導干部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而通報則沒有影響期。誡勉的影響比通報要嚴重。
二、 在一定范圍內通報,范圍多大,有沒有標準?
網友“我是風向標”:《條例》第七條規定,對黨的領導干部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在一定范圍內通報,范圍多大,有沒有標準?
中央紀委研究室:《條例》對通報范圍等問題作了明確而原則的規定,目的是為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緊密聯系實際細化問責工作、制定實施辦法、抓好貫徹落實留下余地。根據《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在制定實施辦法或相關規定時,結合實際對通報范圍作出具體規定。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通報 誡勉 中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