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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央機關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公務員公告
2. 報名人員除應當具備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要求的資格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下列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
現任中央企業總部工作部門下設處室負責同志或企業總部及下屬單位相當職務層次人員;現任省(區、市)屬企業工作部門(處室)或直屬單位負責同志及相當職務層次人員;現任市(地)屬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及相當職務層次人員;在中央企業地方下屬單位工作的,比照省(區、市)或市(地)屬企業現任相當職務層次人員;以及在上述國有企業工作,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工作人員,須在五級、六級職員崗位,其中報考調研員職位的,須在五級職員崗位;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工作人員,須在中央和省(區、市)直屬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市(地)直屬事業單位副高級崗位2年以上或正高級崗位。
計算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年限的截止時間為2016年8月。
(2)具有公開選調職位要求的相關工作經歷。
編輯:楊嵐
關鍵詞:職位 報名 公開 遴選 選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