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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提升電商造假成本
近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了《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10月1日起,廣東網絡商品和服務經營者將實行實名登記和身份核實。這是國家工商總局近幾年推行“網店實名制”以來,以少有的地方性法規推動“網店實名制”落地的舉動。(據8月3日《新京報》)
推行“網店實名制”的本意,是想通過實名登記注冊網店,實現有效監管商家銷售行為,遏制電商售假、“刷單”等亂象。初衷是不錯,但真正落實下來,就會發現過于理想化,單純依靠“網店實名制”,并不能達到凈化網購市場的目的。
目前商家在電商平臺上開網店,只需要填寫身份證、電話、銀行卡等信息就能注冊成功,所謂的實名制,也就是將相關信息做實名認證,通過在線視頻驗證、身份證系統查詢等方式完成。可這只是注冊開網店的流程,至于網店開起之后,究竟是本人經營,還是交由他人經營,平臺并不清楚,也無法查證。還有部分“刷單者”、售假者是購買他人身份證件注冊開辦網店,其目的本身就不純,乃是鉆平臺的管理漏洞,不僅消費者容易遭受欺騙,監管方也為之頭疼。
由此可見,網店售假、“刷單”的行為非常復雜,涉及很多方面,單靠“網店實名制”只能管住注冊環節,之后的環節仍然處于監管空白區。那么,是否就真的沒辦法遏制網店售假、“刷單”呢?
其實也不然,目前電商平臺對網店的銷售行為都是全程監控。而且,電商平臺都配置了專業“打假”隊伍,更何況,現在電商平臺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也刺激平臺投入更多管理資源,用于網店“打假”。
當然,法律在網店“打假”方面,還是大有施展手腳的空間。比如提高處罰力度,對售假、“刷單”者予以重罰,嚴重者可以納入“黑名單”,限制其進入網絡銷售行業。還可以將售假、“刷單”行為與個人信用機制掛鉤,提高其不誠信成本。(江德斌)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提升 成本 電商造假 網店實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