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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公務員雙休,該怎么看?
背后的問題
針對個別地方政府發文取消公務員雙休,要求周六正常上下班,有網友認為,公務員加班只能說明效率低,提高工作效率才是重點,取消雙休不是解決途徑。
“工作效率是一個問題,但不是關鍵,因為從現實來看,并不是所有的公務部門都存在效率問題。關鍵在于政府發文取消公務員雙休,體現了政府權力運用的隨意性,發文后,在外界壓力之下迅速改正是好事,但也反映出當初決策時沒有經過審慎考慮。”夏正林指出,從根本上來說,這反映出對公務員缺乏完整的、體系的法治化管理。盡管有公務員法對公務員的權利義務作出了規定,但規定過于抽象。公務員法最大的問題在于沒有把公務員當成一種職業,沒有意識到公務員也是一個普普通通的人,具有一個正常的人的基本需求,比如休息。
不僅如此,夏正林進一步指出,公務員法現有的關于公務員“領導類”和“非領導類”的職務分類也不科學,使得公務員對自己的工作性質和權限認識不是很清楚,實踐中,公務員具體做什么隨意性太大,所以要求雙休日加班也就不足為怪了。
對此,楊建順認為,通過發布“紅頭文件”要求公務員在雙休日加班,一方面可能是工作效率太低,另一方面可能是因為工作量確實太大。但從發文本身來看,這實際上是一種好的現象,如果不發文,僅口頭傳達,反而不好。因為發文可以慢慢形成一種規則,作為事后要求補休的一個法律依據。“發文是規范化管理的一種體現。”
楊建順說,對行政機關而言,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授權必須為,這是基本要求。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授權必須為要求辦事有法律依據。法的依據不能違反上位法,不可沒有法律授權。公務員法對有關公務員的工時制度沒有明確規定,基層公務員在理解上不是那么明白,認為勞動法規定八小時,那超過八小時就是違法了,所以在發文取消公務員雙休后再次下發通知予以撤銷。從根本上來說,是因為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觀念不夠、能力不夠,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以及解決問題的能力不夠。實際上,正確的就應該堅持,但是長期以來,實踐中有好多工作往往是好事,但為了目的,在方式、方法和手段上欠考慮,結果受到批判,最后連目的也不敢主張了。如果程序上有瑕疵、考慮上不深入,應該指出并明確應該怎樣去做,避免再犯,但不應該就此否認其目的。“讓相關的規定規范更加明確、完善是一個方面,對一些法律無法事無巨細作出規定的,則應該給予相應部門、相應人員廣泛的裁量權。只要在這個范圍內作出來的決策,大家都給予尊重。這樣合法性就有依據了。對有關部門來說,則應該在程序的完善、目標的明確、正確的價值判斷上多下功夫,并不斷完善,從而維護政府的權威和公信力。”楊建順說。
針對私營企業加班幾乎是人盡皆知的事實,而取消公務員雙休卻一再進入公眾視野,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楊建順認為,這一方面表明公務員的權利意識相對較強,另一方面表明整個社會對“公家的事”關注度更高,這是好事。同時也說明,對公務員來說,他們特別強調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法定性。公務員法在公務員的義務、權利和責任的規定方面,都進行了列舉,列舉之后在兜底條款規定“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權利、責任)”,即公務員的休假休息權都是法定的。法定的權利被取消,大家認為是違法的,容易成為新聞。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取消公務員雙休 公務員 雙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