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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海上司法管轄 確保海上依法行政——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解讀涉海案件司法解釋
保障海上依法行政 鼓勵漁民合法經營
記者了解到,司法解釋對無證捕撈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對涉漁“三無”船舶可否采取強制措施等問題均作出了詳細規定,一方面為我國海上漁業執法提供司法保障,另一方面也保證我國海洋行政執法工作始終依法合規。
據介紹,目前我國管轄海域涉漁違法行為主要表現在無證捕撈、非法獵捕珍稀水生動物等。違法作業漁船中大部分屬于無船名、無船籍港、無船舶證書的“三無”船舶。一些漁船還非法進入鄰國管轄海域盜采紅珊瑚等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給我國國際形象和外交大局造成惡劣影響。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針對這種情況,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對漁業法規定的無證捕撈“情節嚴重”司法審查標準作出了規定。對尚未下水作業的涉漁“三無”船舶,支持漁業執法部門采取禁止離港、指定地點停放等強制措施。對所有人不明的涉漁“三無”船舶,支持執法機關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將現場實際負責人或直接負責人認定為違法行為人。
同時,司法解釋還將故意遮擋、涂改船名、船籍港等八種情形納入漁業法規定的無證捕撈“情節嚴重”范圍,將其作為人民法院審查的重點,以解決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問題。
“司法解釋專門規定,無證從事海上捕撈作業,因船舶碰撞、海洋污染等民事侵權糾紛,主張收入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此引導從業者合法經營?!弊罡叻ㄏ嚓P負責人說,“不過,對無證捕撈者的直接財產損失,如受損漁船漁具的重置、修復費用等,受害人請求予以賠償的,不受本條規定的影響。”(完)
編輯:楊嵐
關鍵詞:非法 捕撈 司法解釋 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