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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三次加錢”新規值得商榷
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7月29日審議并獲通過《南京市郵政條例》,將于今年9月1日起實施。條例規定,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經兩次免費投遞后尚未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投遞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收取額外費用,但應當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費標準。(7月31日《新京報》)
俗話說“事不過三”,快遞員送一個包裹如果送了兩次仍沒人接,心里確實會有些窩火,也確實浪費了勞動。須知,現在的快遞員幾乎都是拿的計件工資,整天高負荷地奔波于各樓棟之間,對于他們來說,“時間就是金錢”絕無半點夸張。媒體早兩年就報道過“雙十一”期間有個別快遞員過勞死的事件,人們實在應該尊重和珍惜他們的勞動,不應讓他們白跑腿。從這個角度來說,《南京市郵政條例》規定“快遞三次要加錢”,似乎很有道理。
然而轉念一想,“快遞三次要加費”的規定又怎么操作呢?雖說該條例明確,“應當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費標準”,似乎考慮已很周全,但一種顯而易見的情形是,如果快遞員說已送上門三次,而收件人只認可送了一次,又如何解決其中的爭端呢?換言之,“撲空兩次”誰來證明、怎么證明?是調看監控錄像,還是由門衛、鄰居甚至過路人簽字證明?總不能由快遞員自說自話吧?
另一個問題是,有了額外收費的利益驅動,快遞員會不會故意撲空呢?也就是說,趁你沒在家時故意來投遞;或者,打電話試探得知你沒在家,他故意說自己送到門口撲空了;更多的情況可能是,輕輕敲了你家門兩三下,你沒聽到,他就扭頭走了,反正撲空兩次會加費嘛!如此,豈不造成投遞、收件雙方糾紛不斷?哪個部門有那么多精力去調處可能多如牛毛的小糾紛呢?
或許有人會說,不能把快遞小哥預想成唯利是圖的從業者,他們都是有職業道德約束的,快遞企業也會加強員工管理,因此不必擔心其存在故意撲空。可即便如此,“快遞三次要加錢”在邏輯上也很難站得住腳。一方面,消費者已為快遞服務付費,將包裹及時準確送到,是快遞企業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另一方面,既然“有物自遠方來”,收件人一般不可能故意讓快遞員撲空。其之所以撲空,往往是出于某些客觀原因。既如此,“快遞三次要加費”只不過增長了快遞企業的收入而已,并不能有效地形成懲戒效應,降低“撲空率”。
更主要的是,有了這一規定,快遞企業可能失去提高投遞效率的動力。本來,他們可以找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合作,或者設置便利取件點、取件箱等,藉以保障有效投遞,減少撲空次數。現在有了“快遞三次要加錢”,其完善設施、尋求合作以提高投遞效率的主動性可能大大降低,這對于整個快遞行業和電商行業的健康發展,都是不利的。
因此,南京將推行的“快遞三次要加費”的新規定值得商榷,不見得是個好辦法。個別地方試試可以,在相關配套舉措成熟之前,不值得大力推廣。事實上,快遞企業若真要降低“撲空率”,辦法是很多的。現在通訊和網絡技術已頗發達,撥一下手機、上一下微信,就能知道收件人在不在家,何至于多次上門投遞撲空?如果快遞企業能想方設法整合社會資源,將快遞的觸角有效延伸,那更能提高投遞效率,何必一定要用額外收費的辦法來解決問題呢?那可能適得其反。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快遞 收件人 代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