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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衛:民促法修法暫緩審議彰顯法制進步
最近,原定于6月底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改草案暫緩提交審議。對此,有人遺憾,有人慶幸,還有人疑惑。其實,這一結果體現了全國人大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開門立法,無疑是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進步。
胡衛
本次民辦教育促進法修訂的核心內容即分類管理。毋庸置疑,從長遠來看,這是促進民辦教育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有利于在頂層設計上打破部門利益,共同解決民辦教育管理體制中的深層次問題,將對我國整個教育生態產生深遠影響,為民辦教育改革開啟新的窗口期。
不過,緣何民促法修正案(草案)一再推遲審議呢?為何初衷很好的分類管理遭遇重重困難呢?我們不妨回到修法的源頭,追溯民辦教育的歷史軌跡,探尋修法困局的深層次原因。
首先,從歷史來看,我國民辦教育發端于上世紀八九十年代,與西方捐資辦學不同,絕大多數是投資辦學,兩者邏輯起點截然不同。資本天然具有“逐利性”,投資辦學就意味著要求尋找資本的經濟效益。國家最初是承認學校舉辦者權益的,《社會力量辦學條例》明確規定,教育機構清算后的剩余財產返還或折價返還舉辦者,民促法規定可以取得適當合理回報。然而,按照現在的修法思路,民辦學校如果選擇非營利性,舉辦者的投入將變為社會公有資產,學校就不能繼承、轉讓和抵押,這忽視了我國仍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實情,有悖于現階段民辦教育主要特征是投資辦學而非捐資辦學的歷史事實,難免遭遇改革的阻力和反對的呼聲。
其次,從現實來看,近年來,民間投資屢屢遭遇“玻璃門”、“彈簧門”、“旋轉門”,阻礙了生產要素在行業間和行業內的自由流動,導致一方面優質教育、醫療等資源供給不足,服務飽受詬病,多樣化、個性化、高端化需求難以得到滿足;另一方面大量民營資本進不來,民間投入的比重大幅下滑。前不久,國務院專項督查組調研顯示,民營企業投資意愿不足,1—4月民間投資比去年同期增速低7.5個百分點,占全社會投資的比重比去年同期下降3.2個百分點。國務院辦公廳專門下發通知,要求進一步調動民間投資積極性,“在醫療、養老、教育等民生領域出臺有效舉措,促進公平競爭。”教育是社會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大力鼓勵民間資本進入教育領域,民促法修訂顯然應該體現中央、政府意圖,為社會力量投入教育創造更加公平有利的環境。
再者,從國情來看,民辦教育不是孤立的現象,與經濟、社會、文化問題相交織,錯綜復雜,涉及面廣,相關部門利益掣肘,靠原來的單項改革辦法或局部突破套路已難以奏效,必須整體設計。同樣,民辦教育修法是一項系統工程,不僅涉及教育領域內部,而且牽連教育外部,涵蓋發改、財稅、民政、人保、編制、國土、建設、工商等多個部門,故而修法必須注重關聯性、系統性、整體性,不能碎片化。以法人性質為例,目前絕大部分民辦學校根據1998年施行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在民政部門登記,而我國民法通則并無“民辦非企業”這一法人類型,導致民辦學校長期處于“非驢非馬”的境地,難以落實與公辦學校同等法律地位;在稅收方面,有些民辦學校被作為企業征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但貸款的時候執行的卻是事業單位“不得抵押貸款”規定……這種拼裝的、零碎的政策制度體系顯然難以引導和規范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該草案擬將法人分為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兩類,也引發廣泛爭議,這或許為民辦教育發展帶來新的契機,但這僅是修法的一個組成部分。“不謀全局者不足謀一域”,要真正促進民辦教育的健康長遠發展,不能只設計民辦教育版圖中的一塊或者幾塊,還需著眼更加全面系統、具有前瞻性的整體設計,構建一套內部和諧一致、有機統一聯系、具有配套法規支撐的民辦教育法律體系。
(作者系全國政協委員、民進上海市委副主委、上海教科院副院長)
編輯:邢賀揚
關鍵詞:胡衛 民促法修法暫緩審議 法制進步 民辦教育促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