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銳評 銳評
給互聯網廣告戴上緊箍咒
國家工商總局7月8日發布《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將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索廣告界定為互聯網廣告。《辦法》將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規定,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尤其是付費搜索廣告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7月9日《長沙晚報》)
從9月1日起,所有的付費搜索廣告,都要顯著標明“廣告”兩字了。而目前,這些付費搜索廣告,有的與自然搜索結果混為一體無法區分,有的則是猶抱琵琶半遮面似的,標注“推廣”、“商業推廣”等字樣,就是不肯沾上“廣告”二字。
所謂“商業推廣” ,就是以盈利為目的的推廣模式,其實與“廣告”二字的性質也差不多,為何一些商家卻要繞著彎兒舍短用長呢?除了“廣告”二字顯得太直露、易讓受眾反感之外,一個更大的原因,恐怕還是廣告行為受到的約束要大得多。比如廣告法中就明確規定,廣告中不得使用“最佳”、“最高級”等詞語,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等,并且有些商品壓根兒就不許做廣告。可是改用“推廣”一詞,當事商家就會認為躲掉了“緊箍咒”,覺得輕松許多。
正因網上一些事實上的廣告脫離了廣告法的監管,導致虛假廣告、違規廣告叢生,引發魏則西之類的悲劇。而今將這些形形色色的網上“商業推廣”列入廣告范疇,并規定要顯著標明“廣告”二字,實為治理亂象的正本清源之舉。它不僅給各類耍潑的“野猴子”戴上了“緊箍咒”,利于按照廣告法來嚴格監管,而且增強了廣告的辨識度,網友不再霧里看花,不會再輕易跌進陷阱。另外,此舉還會在無形中提升自然搜索的含金量,遏制競價排名的唯利是圖行為,真可謂一舉多得。
然而,眾所周知,互聯網廣告具有即時性、隱蔽性、迷惑性、多樣性等特征,可能比傳統廣告更難監管。現在不少網上廣告就像一個迷魂陣,你點進去了,不僅一時半刻未發現是廣告,而且“請神容易送神難”,要想關閉還真不容易。此次發布的《辦法》明確規定“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可謂斷了這些“難纏”廣告的后路。但可想而知的是,一些付費搜索廣告仍可能變著花樣,冒充自然搜索結果,藉以提高自己的“含金量”。對于這種可能發生的弄虛作假行為,《辦法》規定工商人員可采取查閱賬簿后臺數據、采用截屏拍照等方式進行查處,這當然會有一定的震懾效果。但要想在如許龐大的搜索量中杜絕魚目混珠,顯然還需要借助無數網友的慧眼,如果形成科學完善的舉報激勵機制,想必事半功倍。
事實上,人們現今對于各類廣告多有反感,主要是出于對廣告的不信任。如果整個廣告市場在嚴格的“緊箍咒”之下規范起來,廣告中的水分越來越少,“含金量”越來越高,那種魚目混珠的行為自然會越來越少。到了這一天,所有的廣告商家都樂意且自豪地標注“廣告”二字,這個“緊箍咒”就大功告成了。(袁云才)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互聯網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