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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泊保護,關鍵要約束權力
近日,中辦國辦印發《關于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要求各省區市要將本行政區域內所有湖泊納入全面推行湖長制工作范圍,到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湖長制。
繼2016年年底全面推行河長制之后,實行湖長制也順理成章。河流和湖泊本為一體,都是大自然的血脈,是江河水系、國土空間和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護好流動的河流固然不容易,而湖泊相對靜謐、封閉,一旦水面被侵占、水體被污染,保護修復的難度會更大。唯有一體保護,將江河水系都納入最嚴監管之下,才能真正實現綠水青山、碧波蕩漾。
出臺實施湖長制的意見,一方面表明國家將繼續嚴控湖泊水域空間、管護湖泊岸線、強化湖泊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另一方面,也是一種有針對性的精準施策,即通過明確地方黨政負責人的監管責任,健全以黨政領導負責制為核心的責任體系,落實屬地管理,將湖泊保護與政府施政緊緊捆綁在一起,從而管好點綴在廣袤國土上那一池池春水。
事實上,各地在保護湖泊上出臺了不少舉措,效果似乎并不明顯。據披露,長期以來,一些地方圍墾湖泊、侵占水域、超標排污、違法養殖、非法采砂,造成湖泊面積萎縮、水域空間減少、水系連通不暢、水環境狀況惡化、生物棲息地破壞,湖泊功能嚴重退化。一個關鍵因素就是,地方在施政行為中,沒有真正嚴守紅線。
以“百湖之市”武漢為例,多年來,當地出臺多個地方法規與政府規章,各項措施不可謂不嚴厲。然而,官方數據顯示,武漢城區湖泊已從127個銳減到38個,平均每兩年消失3個湖泊。令人痛心的是,那些消失了的湖泊,大部分經過了規劃審批。可見,湖泊保護的關鍵仍在于約束權力,遏制各種以發展開發、公共利益為名的破壞行為。
當生態保護與經濟訴求出現沖突時,必須從生態文明的高度守住環境紅線與底線。這不僅要對在職的湖長實施嚴格的考核問責,更要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只有精準落實責任,才能健全湖泊執法監管機制。在這個問題上,已施行一年多的河長制可為鏡鑒。目前,全國各省市區的絕大多數河流都“有人管”“有制度管”。例如,浙江從2013年年底開始推行河長制,4年來基本上消除了黑臭水體;福建推行河長制3年多來,目前全省12條主要河流水質保持為優。
湖泊保護并非易事。建立順暢的溝通協商機制,強化流域規劃約束,統籌做好湖泊管保工作,有利于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湖泊管理保護機制。這不僅關乎湖泊保護的成色,也關乎河流保護的成效,更關乎美麗中國的盡早實現。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湖泊 保護 長制 關鍵 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