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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評民法總則審議:一場保護私權的立法革命
漫畫張建輝
6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審議民法總則草案,意味著已實施近30年的民法通則即將步入歷史,我國民法典編纂邁出關鍵一步。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更是公民私權利的指南。在民法通則的基礎上制定民法總則,作為中國民法典的第一編,其意義遠遠超出了舊法新修。人們期待,民法總則能夠集中構筑中國民法典的精神之維,能夠成為中國私權立法的鑄魂之旅,開辟一個權利神圣的法治新時代。
一場保護私權的立法革命
從搖籃到墳墓,在我們每個人的人生旅途中,民法都須臾不可或缺。它保障我們的人格尊嚴,彰顯私權利的獨立價值,全面確認人的主體地位,促進人們之間的有序交往。這種個體意義上的權利關懷,讓民法一誕生就具有非同尋常的意義,蘊含其中的私權精神在法治文明長河中流淌不息。
早在公元前450年,羅馬在收集整理習慣規則的基礎上制定出“十二銅表法”,讓羅馬法的私法精神流傳至今;1804年,拿破侖頒布了法國民法典,隨拿破侖南征北戰而風靡歐洲,體現了“個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預”的立法精神;1900年,歷時23年始成的德國民法典實施,前承羅馬法傳統,在法典化上可謂登峰造極。這些民事立法的光輝典范,高揚私法的精神旗幟,凝聚出自由、平等、契約自治等一項項保障私權的法治原則。20世紀20年代末,中國在借鑒德國、日本的經驗基礎上,正式制定民法典。新中國成立后,在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的同時,并沒有制定民法。民事立法興起的背后乃是公民私權的勃興,而私權的勃興需要發達的商品經濟作基礎。由于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雖然在20世紀50年代、60年代、70年代末80年代初起草過民法,但都沒有成功。
進入20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尤其是以市場為導向的經濟體制改革,極大刺激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私權觀念的解放,民事立法工作提上日程。由于民法典涉及內容太過龐雜,立法機關采取了先急后緩的思路,先行制定調整民事關系的單行法,如1981年經濟合同法、1982年商標法、1984年專利法、1985年繼承法等,并逐漸在立法中形成了一些共同的原則和規范,使得制定民法通則的條件日漸成熟。從1985年7月組建民法通則起草小組,到11月民法通則草案初次提交審議,及至1986年4月12日六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新中國第一部調整民事關系的基本法律——民法通則誕生了。
用歷史的眼光看,只有9章156條的民法通則雖與民法典有天壤之別,但它的制定對于當時的中國而言不啻為一場立法革命。這部全面確認公民和法人基本權利的法律,不僅構建了民法的基本內容和體系,列舉了各項民事權利,為中國隨后30年的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法制基礎;更重要的是,它開啟了傳統中國的私法精神嬗變之路,深刻改變了中國人的法治觀念和權利心理。
眾所周知,中國歷史上沒有形成發達的市民社會,相反有“重刑輕民”的傳統,老百姓對于私權的價值認識不高,權利平等、意思自治、契約自由等私法觀念極不發達。法學家烏爾比安說:“公法是有關羅馬國家穩定的法,私法是涉及個人利益的法。”私法的要義是私權神圣,強調的是個體權利的保障,正所謂“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這與中國傳統倫理強調集體本位、國家本位存在抵牾。而民法通則的制定,從立法上確立了“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等現代民法原則,在實踐中不斷彰顯出個人本位、權利優先、主體平等、意思自治、契約自由的私法精神。例如民法通則起草中一個爭論焦點是,應否將法人納入調整范圍。當時的法人幾乎都是國營或集體企業,民法通則將法人納入,意味著國營或集體企業在商品經濟中與個體之間平等的主體地位。
民法通則頒布后,中國民事立法進入快車道。從1991年的收養法到1995年的擔保法,從1999年的合同法到2007年的物權法,從2009年的侵權責任法到2010年的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單行立法不斷完善。與此同時,立法之間的協調問題、私權保護掛一漏萬問題也日漸突出,民法通則的粗疏與滯后也日益凸顯,使得民法體系化工作呼聲漸強。2014年10月,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編纂民法典”。隨著民法典這一浩瀚立法工程的開啟,民法通則完成了它非凡的歷史使命,一部統領民法典的民法總則呼之欲出。
從“民法通則”到“民法總則”
在功能上,民法通則可被視為一部簡陋版的民法典,是特定時期對基本民事關系的概括性立法。然而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的經濟社會發展翻天覆地,人們的法治觀念和權利意識也有了根本改觀,民法通則的大部分條文或是被新法替代,或是與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立足于民法典的制定,今天我們需要的不再是一部精簡版的民法通則,而是一部能夠提綱挈領、體現整個民法典精神的民法總則。從“通”則到“總”則,雖然只是一字之變,折射出的卻是立法任務的重大轉向。
——系統固化私權成果的“總綱”。與民法通則相比,民法總則草案雖然只有11章186條,條文增加的幅度并不是很大,但對于私權的保護而言具有新的意義。在改革開放過程中,私權利不斷得到伸張和立法確認,許多勃興于成熟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內容,如環境權、公司股東權等,囿于當時環境沒能規定在民法通則中。面對30年來蓬勃興起的私權利,民法總則必定要給予全面而充分的回應,既要徹底去除民法通則中的計劃體制殘留,厘定好權力與市場、政府與社會、公益與私益的關系;又要以法的形式重述和鞏固私權發展的成果,在保障契約自由、保障合法私有財產等方面有更大進步。民法總則雖然不再是微縮的民法典,但卻是私權利的“總綱”,為公民權利提供更為系統化的立法指南,預示著我們將獲得最完整、最系統、最全面的權利“百科全書”,大幅度提升私權利在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中的地位。
——民法典框架結構的“龍頭”。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第一編,起著提綱挈領和價值統攝的作用,因此其內容對于民法典的框架結構具有基礎性意義,影響乃至塑造整個民法典的風貌。在民法典的編纂方案中,無論是“兩步走”還是“三步走”,第一步都是主張將民法通則修改為民法總則。從世界范圍看,許多國家的民法典一般都有兩千多個條文,面對如此龐大的規范群,無論是其內容價值的統一還是法律原則的一致,是邏輯結構的規整還是彼此之間的協調有序,都離不開民法總則的指導和規設。因此,民法總則在民法典中起著“龍頭”的引領和規范作用,它確立民法典自由、安全、平等的基本價值,彰顯私法自治的精神,有了它才能使民法典各部分形成一個嚴密協調的邏輯體系,確保民法典內容結構的和諧性,提升民法典的質量和生命力。
——協調民商事單行法的“基本法”。民法總則不僅是民法典的“龍頭”,它在整個國家民商事法律體系中,還處于私法基本法的地位,發揮著統領協調民商事單行法的作用。在民事立法上,我國采取了“變批發為零售”的路徑,制定了一大批單行法。在民法典還沒有編纂完成之前,民法總則正是要著眼解決單行法之間的沖突和矛盾,為整合編纂體系完整的民法典提供規范基礎,促進立法的體系化、科學化整合。即便民法典制定后,民商事領域的立法和司法活動依然存在價值、原則、規范的沖突問題,民法總則作為整個民法典的基本價值載體,作為調整各類私法關系的基本規則,有助于更好地協調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的各種沖突,協調整個私法體系。而且,民法總則是民法規范的生長之源,能夠保持整個民法體系的包容性和開放性,更加有效地回應經濟社會發展需求。
聚起中國民法典的“精氣神”
民法總則進入立法程序,意味著中國“民法典時代”即將開啟。而民法典不僅是民事規則的規范集錦,更是民族精神、時代精神的立法表達。不難想象,一部新中國法制史上條文最多、篇幅最長、涉及面最寬、調整范圍最大、與群眾生活最密切的民法典即將“落成”,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期待民法總則能夠聚起整個民法典的“精氣神”,全面體現對“人”的權利關懷,充分彰顯民法典的權利精神、中國精神、時代精神。
——弘揚權利精神。民事立法的核心要義,在于彰顯私權利、保護私權利。中國編纂民法典,就是將分散的私權利集中打包,為我們制定出一條清晰完整的權利圖譜。早在2002年新中國第一部民法典草案首次提請審議時,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的李鵬就稱“民法典是公民權利宣言書”。在這條通往權利正義的大道上,民法總則是一張“路線圖”,需要充分回應經濟社會發展實踐中的權利訴求,極力彰顯權利的價值,努力拓展權利的法律空間,不斷激發民間的活力。例如,民法總則草案第一百六十條,將“恢復原狀、修復生態環境”列為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通過對維護環境、保護生態義務的確認,實現對公民環境權的保護。草案還為其他新型民事權利的保護留出了空間。還有學者提出,民法總則中應體現“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精神,建議把憲法已列舉出來的權利應盡可能民事化。可見,民法總則應設計出一個健全的民事權利體系,將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要求全面落實到民事領域,弘揚權利價值,標注權利保障新高度。
——體現中國精神。民法典不僅是社會經濟生活在法律上的反映,更是人民生活方式的總結和體現。恩格斯認為,民法乃是“以法律形式表現了社會經濟生活條件的準則”。可見,一國民法典必須體現本國的精神風貌,與本國人民的生活方式相適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中國民法典離不開對世界經驗的借鑒和吸收,但其精神一定是內生的,是從中國的土壤中生長出來的,只有立足中國實際,弘揚優秀傳統,解決現實問題,才能使民法典更接地氣、更有價值。例如,針對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道德滑坡現象,民法總則草案專門就見義勇為作出規定,明確了因見義勇為引起糾紛的責任劃分。這種為見義勇為者賦予請求權,倡導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體現出立法對傳統道德的支撐。雖然中國傳統文化中有許多內容與私法的精神格格不入,但也有不少需要今天繼續發揚,融入這些優秀的傳統價值內核,才能更加提升民事立法的中國化水平。
——彰顯時代精神。如果說1804年《法國民法典》是19世紀風車水磨時代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德國民法典》是20世紀工業社會民法典的代表,那么,我國的民法典則應當成為21世紀民法典的代表之作。制定一部能夠榮耀世界的民法典,是中國幾代法律人的夢想。而只有適應時代發展要求,體現新的時代特征,才能在世界范圍內標注中國民法典的新坐標。例如,民法總則草案增加了保護胎兒利益的規定,下調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年齡下限標準,賦予“非法人組織”以民事主體地位,對網絡虛擬財產、數據信息等新型民事權利客體作出規定,這些都鮮明體現出立法以人為本的理念,彰顯法律文明的時代特征。只有建立在對時代精神的深刻把握和充分反射的基礎之上,我們的民法典才能為世界法治文明提供“中國方案”,在人類民事立法歷史上烙下“中國印記”。
本版撰文傅達林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民法總則審議 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