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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合法收養被拐兒童具有現實意義

2016年07月04日 14:58 | 作者:史洪舉 | 來源: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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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賣的兒童解救后找不到親生父母,能否被領養?根據國務院法制辦日前發布的《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被解救的兒童若12個月查找不到其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被內地居民收養。(6月30日《新華每日電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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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能否收養依法解救的被拐賣兒童問題,2015年9月月份,公安部、民政部曾聯合下發通知,明確打拐解救兒童符合條件的可由家庭收養。相對于此,《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層級更高,效力和權威性更強,如果明確了解救的被拐兒童可以合法收養,顯然能夠讓被拐兒童有一個合法的溫暖的“家”,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根據制定于1991年的收養法規定,只有未滿14周歲的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方可成為收養對象。那么,依法解救的被拐兒童顯然不能被有愛心、有能力且有收養意愿的家庭合法收養。這一法律上的瓶頸極大地困擾著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更無利于被拐賣兒童健康成長。

按照當前通行做法,被拐兒童解救后,將被送往福利機構安置,既不得由買主繼續撫養,也不得由愛心人士合法收養。其初衷可能是為了打擊拐賣兒童的買方市場,但同時也產生了不少負面作用。如囿于各種因素限制,福利院的“大家庭”生活并不利于被拐兒童健康成長,且被拐兒童得不到“父母之愛”并極易得知身世,進而產生自卑、厭世、排斥他人心理,不能很好地融入社會。甚至有一些地方沒有福利院,以致產生只得讓買方繼續“暫時”撫養被拐兒童的尷尬。還有一些迫切希望收養的家庭,只得與被拐兒童建立事實收養即非法收養關系。造成“養父母”和“養子女”處于灰色收養地帶,不能光明正大地言明雙方關系,給被拐兒童的入學、就醫、就業帶來不便。

解救的部分被拐賣兒童可能長時間找不到親生父母是不能否認的現實。對此,必須正確看待并重視其正當訴求和權利,本著“兒童福利最大化”的原則妥善安置。明確解救的被拐兒童可以合法收養,是對當前一些符合條件的事實收養關系的正名,也可讓被拐兒童回歸正常的、合法的“家庭生活”,切實感受到家庭帶來的關懷與溫暖。

當然,還不能忽視另一個問題,即無論被拐兒童是被福利院收養還是被家庭收養,在遙遠的地方,其親生父母還可能一直在望眼欲穿,泣血尋親。如何平衡其合法的養父母與將來可能認親的生父母間的關系就值得深思。否則尋親成功后,一邊是有養育之恩的養父母,另一邊是骨肉至親的生父母,且雙方均無過錯,很可能又釀出一場悲歡離合。

這就考驗著有關部門平衡各方權利的水平與能力,對此,必須有配套措施加以支撐。如明確必須由公安部門進行解救并先由福利機構收留撫養,并利用一切科技手段,打通信息壁壘,盡最大限度實現被拐兒童和尋親者的對接。只有經過一定時期窮盡各種措施后確實查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方可合法收養。且應由婦女兒童權利保護機構或公益組織隨時跟進,適當監督指導,維護被拐兒童合法權利。同時對尋親成功后如何妥善處理被拐兒童、養父母、生父母之間的關系予以明確,切實維護他們的正當權利。(史洪舉)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合法收養 被拐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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