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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惡”與“揚善”并重
一提起社會誠信建設,人們想到的往往是社會生活中存在的大量失信行為,這些失信行為不僅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因而必須受到嚴厲懲處。實際上,懲惡僅是一個方面,社會誠信建設不僅應當懲惡,也要揚善。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建立健全社會征信體系,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提出要“構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而日前出臺的《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則對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做出了具體規定。這些政策和文件即體現了我國社會誠信建設的一個很重要的轉變:從以往單純的懲戒失信轉變為懲戒失信與守信激勵并重。
社會誠信建設需要“懲惡”。對失信行為進行懲治,這是社會誠信治理的一個直接動因。社會誠信建設首先要保證社會成員能夠對社會誠信的遵守有一個底線,這個底線就是必須遵守包括社會誠信法律、法規、規章等在內的社會誠信制度。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特別是電子商務經濟的快速發展,虛假交易、價格欺詐、網絡詐騙、劣質傾銷等大量失信行為也呈不斷上升趨勢。這些失信行為的存在不僅危及到某一種商業模式的存在,也對整個國家經濟和社會的良性發展帶來負面影響。懲治失信行為,就是要通過建立完善的社會誠信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對社會各個領域中的失信行為進行不同程度的懲治,讓失信者為其失信行為付出相應的代價,同時也對潛在的失信者起到警示作用。同時,要通過建立黑名單制度、完善個人信用記錄、建立信用信息公示機制、建立完善失信舉報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形成全方位的立體失信懲戒機制,清除潛在失信隱患,凈化社會誠信環境。
社會誠信建設亦要“揚善”。在社會誠信建設的初期,通過法律制度對失信者進行懲戒,能夠有效地改善社會誠信狀況。但是單純的“懲戒”有其局限性??鬃诱f過:“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比绻鐣蓡T對誠信的遵守完全是建立在對法律的震懾之下,這種遵守往往是一種他律的被動遵守。特別是隨著社會誠信建設的不斷深入,當社會成員不滿足于對誠信制度的底線式遵守,而對自身誠信德性提出要求時,僅僅依靠對失信的“懲戒”來推動社會誠信建設就顯示出其局限性。因此,社會誠信建設在懲戒失信的同時,亦需要“揚善”:通過提升社會成員自身的誠信德性,進而在整個社會形成人人守信的良好氛圍。一旦一個人能夠做到“慎獨”,具備良好的誠信德性,他對社會誠信的遵守就是一種自律式的主動遵守。因此,我們需要樹立誠信典型,宣揚其誠信德性,為社會成員誠信德性的養成建標桿、立榜樣?!兑庖姟诽岢鲆ń⑿姓徟熬G色通道”、優先提供公共服務便利、降低市場交易成本、完善誠信“紅名單”等褒揚和激勵誠信行為的誠信建設機制,肯定誠信道德榜樣的積極價值,褒揚和激勵其誠信行為,這充分表明社會誠信建設對“揚善”的需求。
“懲惡”與“揚善”必須結合。當前,我國的社會誠信制度尚不完善,市場經濟機制尚未十分成熟,同時社會成員的道德水準也并非整齊劃一,這些因素決定了我國社會誠信建設的復雜性:通過單一的“懲惡”與“揚善”都不可能實現誠信建設的目標。社會誠信建設不僅要求社會成員遵守基本的誠信底線,而且也倡導社會成員形成良善的誠信德性。“懲惡”意在通過懲戒措施對潛在的失信行為產生震懾,讓社會成員遵守誠信的基本底線,但僅靠懲治失信顯然不足以提升社會成員的整體誠信德性;而“揚善”則是要通過褒揚與激勵,弘揚誠信正氣,激發社會成員形成誠信德性的自主性。如果沒有對失信行為的懲戒,對誠信行為的褒揚與激勵往往會顯得蒼白,甚至流于形式。與以往的單純懲治失信行為相比,《意見》將懲治失信與褒揚、激勵誠信行為結合起來,提出要構建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協同機制,這為社會誠信治理的“懲惡”與“揚善”的結合提供了制度保障,并提出要加強誠信教育和誠信文化建設,這對促進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營造誠信社會環境將會發揮積極作用。
(作者系全國政協委員、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懲惡 揚善 失信行為 社會誠信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