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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轉移支付、債務——三大關鍵詞透讀2015年中央財政決算
債務:變相舉債等問題警示加強政府債務監管
劉家義介紹,此次重點審計了11個省本級、10個市本級和21個縣的債務問題,至2015年底,11個省本級政府債務余額8202億元,或有債務余額10970億元。總的看政府債務管理得到進一步加強,但仍有一些主要問題:
——部分地方發債融資未有效使用。如抽查發現,至2015年底,黑龍江、山東、湖南、北京、內蒙古和廣東等6個省發行的置換債券中,有138.4億元(占2%)未及時使用,主要是未達成提前還款協議或償還手續辦理滯后等所致;內蒙古、浙江和湖南等3個省新增債券融資中,有24.23億元(占4%)因項目未落實等尚未使用。
——有的地區仍違規或變相舉債。如抽查發現,至2015年底,浙江、四川、山東和河南等4個省通過違規擔保、集資或承諾還款等方式,舉債余額為153.5億元。有的地方出現一些隱性債務,內蒙古、山東、湖南和河南等4個省在委托代建項目中,約定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支付建設資金,涉及融資175.65億元;浙江、河南、湖南和黑龍江等4個省在基礎設施建設籌集的235.94億元資金中,不同程度存在政府對社會資本兜底回購、固化收益等承諾。
樓繼偉在決算報告中列出了進一步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硬舉措,如所有地方政府債務都要納入限額并嚴格按照限額舉借債務;所有政府債務都要分類納入預算定期向社會公開;加快推進地方融資平臺公司市場化轉型;切實履行政府債務償還責任,妥善處理存量債務,堅決禁止各種變相、違規舉債和擔保行為等。
“地方政府只能通過發行政府債券方式舉債和為外債轉貸提供擔保,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債,也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樓繼偉強調,對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或擔保,以及違反規定替企業償債的,責令改正,并嚴格按照預算法規定追究地方政府相關負責人的責任,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完)
編輯:楊嵐
關鍵詞:億元 支付 轉移 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