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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困人罰款要“因責施罰”
據報道,《湖北省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辦法》日前發布,8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市區電梯困人,接到報告后,維修人員必須30分鐘以內到場,市區外的1個小時以內到達,被困時間超過1小時,最高可罰1萬元。
在電梯“吃人”頻現的情況下,出臺專門管理辦法很有必要。上述辦法明確,電梯修理應由電梯制造商或其他許可單位進行。平心而論,電梯在售后保修期內,或是電梯質量問題直接指向制造商責任,要求其維修不可。而通??峙碌酶嗟卣倚^物業。那“其他許可單位”是否包括物業?
對維修人員未及時抵達罰款,初衷可以理解,但沒有把“向誰報告、誰來救援、處罰誰”說清楚,也就是沒有從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組織施救等方面厘清電梯所有權人與管理權人之間的關系,這可能導致相互推諉問題。
現實情況下,對電梯“困人”,施救不能舍近求遠,應第一時間通知物業,小區物管不能救助的再由其向其他專業人員求助,而各城市也該有24小時值班的專業救援隊。對于電梯故障,分清是質量問題還是管理不到位的問題很重要,這也是區分罰誰、怎么罰的關鍵。
□胡建兵(媒體人)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電梯困人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