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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精神病別成為權力的一場游戲
是不是精神病患者,這是圍繞著徐學玲的一個謎。10年前,山東省新泰市泉溝鎮(zhèn)人徐學玲為了給被打傷的妹妹討一個公道,開始上訪。期間,她被鑒定為患有“癔癥”,被鎮(zhèn)政府送入精神病院。后來,因為上訪“強拿硬要”徐學玲又被刑事起訴,起訴之時又被鑒定無“精神病”。(6月13日 澎湃新聞)
同樣是因為上訪,前后幾年的時間,山東省新泰市信訪群眾徐學玲先后“被精神病”、“被無精神病”。那么,對于徐學玲來說,其到底是有精神病還是沒有精神病,相應的情況就會產(chǎn)生不同的結(jié)果。對于徐學玲來說,真的需要一個真實的答案,同時也是對公民信訪權益的尊重和保障,對政府權力的一種約束。
對于徐學玲來說,信訪已經(jīng)給其造成了不可避免的影響,身心更疲憊,喪失了參加女兒婚禮、生子以及和家人團聚的機會。在這些不幸之后,法律應該給徐學玲信訪事項及有無精神病一個明明白白的交代。
與徐學玲“被精神病”一樣,信訪群眾被精神病問題并不鮮見。在上海、在陜西、在河南、在遼寧,一些地方在對待信訪群眾中,只會用強制的辦法,只要信訪群眾不鬧事、不生事,信訪壓力就小了。在信訪責任大于天、信訪排名倒排的情況下,難免就會出現(xiàn)把信訪群眾送進精神病院,送入法制班進行學習、將信訪群眾關進廢棄太平間等令人震驚的事情,這些情況的發(fā)生,已經(jīng)嚴重違背了信訪本義,更嚴重違背了法律對公民權益的保護,對行政權力的約束。
應該承認,一個人是否有精神病,確實是一個發(fā)展的狀態(tài)。彼時有了精神病,不等于此時還存在精神病,或者說不等于此時就仍然處在發(fā)病期。但這種不確定性,不能隨意給信訪群眾扣“精神病”帽子提供借口和辯解理由。
倘若是精神病,那么,信訪群眾的信訪情況就應是無民事和刑事責任能力,就不應該承擔相應的違法責任。其被送往精神病院,也應該由政府通知其家屬,由家屬負責將“精神病人”送進精神病院。但是,對于徐學玲來說,其被送進精神病院,沒有經(jīng)過家屬的同意,也沒有告知過家屬。單從這一點上,相應的程序就是違法的。
事情的發(fā)展總是令人啼笑皆非的。在徐學玲的信訪問題解決后,徐學玲再次上訪,其又“被精神病”,發(fā)展到最后,徐學玲反而“被無精神病”,前后矛盾的鑒定結(jié)論,都是由徐學玲所在鄉(xiāng)鎮(zhèn)委托鑒定所得出的。截然相反的結(jié)論,是不是給委托者一個響亮的耳光?
病情固然有發(fā)展的可能,但信訪群眾有無“被精神病”的問題,卻不能被無視。當“被精神病”鑒定只有涉事鎮(zhèn)政府工作人員的證言時,這種鑒定本身就缺乏廣泛的事實基礎,是立不住腳的,缺乏對鑒定程序的嚴格遵守。徐學玲“強拿硬要”的事實,也應該由涉事鄉(xiāng)鎮(zhèn)政府給出應有的證據(jù)支持。通常意義上講,一個訪民和一個鎮(zhèn)級政府,雙方的力量對比顯然前者的力量要弱小的多,豈能發(fā)生“強拿硬要”?
信訪問題,事關信訪群眾本身權益能否得到重視和維護,事關當?shù)匦旁L部門如何管控信訪案件,更事關當?shù)卣绾慰创罕姍嘁婧腿绾芜\用手中權力的問題。雖然經(jīng)過多年發(fā)展,中央和地方也陸續(xù)出臺了規(guī)范信訪工作的文件,信訪問題有所規(guī)范,但信訪中行政權力強于公民權利的現(xiàn)象,仍然時有發(fā)生,嚴格將信訪行政權力約束在法律框架下刻不容緩。
只有當公民維護權益的渠道暢通時,政府依法推進信訪渠道時,徐學玲上訪“被精神病”和“被無精神病”的劇情才會減少。但這確實需要一個過程,這個過程,顯然需要基層政府在法治的軌道上堅定推進,需要嚴格落實政府部門的主體責任,只有把政府的行為,完完全全地放在法律的框架下,信訪群眾被精神病問題才不會出現(xiàn)反轉(zhuǎn)。(張 立)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精神病患者 徐學玲 上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