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銳評 銳評
城管直播執法,不如用好執法記錄儀
城市精細化管理中,如何做到公平公正?6月1日,鄭州市中原區城市管理執法局首次嘗試網絡視頻直播。執法隊員執法的同時,還有2名工作人員,各拿一部手機,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錄制,同時通過移動網絡平臺進行視頻直播,并用文字進行注解,告訴網友執法的時間地點以及所發生的一切。面對曝光,有商販稱不好意思,將改正行為。(河南商報6月4日)
隨著民眾法治理念、民主需求、權利意識的不斷提升,人們對執法者有著越來越高的期待。執法者逐漸面臨著更高的執法要求,不僅要保證執法的實體公正,還須保障執法的程序正義,并且需要推進透明、公開執法,讓公正以看得見的形式實現。只有公開才能獲取公信,只有公信才能不斷壓縮不必要的執法成本。
可以說,當地城管主動對執法行為進行直播是推進執法公開的一種嘗試,其初衷毋庸置疑。正如中原區執法局副局長張金坤所言,“網絡直播既監督城管,又讓市民多一份理解。”相關嘗試被寄予了兩方面期望,一方面讓執法者得到監督,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對違法者與潛在違法者形成法律震懾與普及效應。然而,筆者以為,這些期望與期許只能在理論上成立,直播執法或許只是看上起很美。
在執法資源本就有限的現實語境下,顯然難以實現對執法行為的一律直播。這樣就容易形成選擇性直播,讓執法者徒增另一種沒有限制的權力——行政直播權,甚至最終淪為公眾能看到的只是執法者想讓他們看到的。而執法對象也很可能對此提出異議,“為什么只直播我?是不是在故意報復我?”這恐怕只會“讓市民多一份難以理解”。
更重要的是,現實生活千姿百態,執法過程有可能會涉及到被執法者的隱私與商業秘密等內容,若是將之在網絡公共空間直播,恐將“覆水難收”。此外,對被執法者進行直播還涉及到是否侵犯其肖像權、名譽權等問題。
公民的名譽權與其他公眾的監督權、知情權本身就有著價值沖突。一般而言,如果公民涉及嚴重違法犯罪,則其私權利須作出一定讓步,監督權、知情權優先。可是,城管執法主要涉及輕微違法,將輕微違法者的肖像與影像放在網絡公共空間上,并不適宜,甚至有著侵權之虞。
實際上,所有執法過程都需要攝像頭,執法者對于執法過程有自證清白的義務,攝像頭可以起到調查取證作用,對執法者與被執法者雙方而言,都不僅是監督,更是保護。可是,若是將攝像頭直接連接到網絡就會產生這樣那樣的不妥。
與其直播執法,倒不如用好、用足執法記錄儀。有必要上升到行政程序法的高度,對于執法過程中的攝像頭運用做出更為細致的法律規定,對于執法記錄儀的開啟、保存、調取做出更嚴格的強制性要求。只要將執法記錄儀規范管理起來,就能很大程度上實現監督、保護雙方的效果。(舒 銳)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城管直播執法 透明 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