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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票全款補票乘客敗訴”令人遺憾
乘客羅小雨的火車票丟失,向檢票人員出示訂票短信和身份證。仍被要求補交全價票款并加收兩元手續費。羅小雨與鐵路部門對簿公堂,一審法院判決羅小雨敗訴。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上訴案件。由于雙方爭辯激烈且不同意調解,法院沒有當庭宣判。(6月1日《檢察日報》)
在火車票實名制之前,乘客丟失火車票,往往只能自認倒霉。鐵路部門實行火車票實名制以后,依然只看紙質車票不看身份證,丟票乘客全額補票不說,還被加收手續費,這不是霸王條款嗎?乘客將鐵路部門告上法庭,一審法院卻判決乘客敗訴,令人遺憾。雖說火車票金額不大,但是丟票官司事關廣大乘客切身利益,二審法院如何判決,廣大公眾拭目以待。
從法律的角度講,乘客坐火車,與鐵路部門之間形成了消費合同關系。車票既然已經售出,乘客因自身原因丟失火車票是一種違約行為。鐵路部門給予丟票乘客補票加手續費的“懲罰”,似乎合情合理。但是,乘客不會冒著不能乘車、不能出站的風險故意弄丟車票,給鐵路部門添麻煩。丟票乘客網上購票記錄清晰可查,購票短信、紙質火車票照片和二代身份證一應俱全。鐵路部門行個方便,允許乘客乘車、出站,有何不可?正像儲戶存款不會因為存折丟失存款歸銀行所有一樣,鐵路部門讓丟票乘客“二次購票”違反了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公平交易、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實際上是一種損人利己的霸王條款。
從技術角度講,允許丟票乘客憑借購票信息乘車,可能會出現乘客自己使用電子火車票,將紙質車票交給他人使用的情況。但是,在實名制的大背景下,乘客需要身份證與車票信息一致才能進站、乘車。只要鐵路部門在乘客進站時嚴格查驗身份證與車票,僅有紙質車票的乘客一般是混不上火車的。何況車上列車員還要查驗身份證與車票。乘客僅憑紙質車票蒙混過關的可能性更小。至于未買票乘客拿別人的紙質車票乘車、出站,如果鐵路部門改查車票為主為查驗身份證為主,這個漏洞完全可以補上。再說,沒買票的乘客連車站都進不了,火車都上不了,又如何用他人紙質車票出站呢?一句話,鐵路部門完善監管措施,落實查票驗票環節,憑借刷身份證進站、出站,堵住無票乘車漏洞,并不是什么技術難題。
進一步說,乘客丟票是違約行為,乘客無紙質車票不能出站;列車晚點,鐵路部門不能按時把旅客送到目的地,乘客蒙受損失,浪費時間,鐵路部門又該承擔什么違約成本呢?乘客坐火車,鐵路部門理應為他們提供周到的服務。事實上,列車晚點是一個老大難問題。普通列車晚點根本是家常便飯,就連動車組與高鐵也不能幸免。列車晚點以后,乘客除了忍受煎熬,或者改簽其他車次外,根本討不到其他說法。同樣是公共服務部門,飛機晚點,如果不是天氣方面的原因,民航方面還會給乘客安排食宿、給予適當賠償。鐵路部門常常自詡列車大提速,服務堪比飛機,在列車晚點補償方面,鐵路部門為何沒有責任擔當呢?鐵路部門如果真心提高服務質量,不能以丟票重新買票這樣的狠招督促乘客保管好車票,在提高列車準點率,列車晚點補償方面也應該體現責任擔當。
雖說丟票乘客會給鐵路部門查驗車票帶來不便,甚至還可能讓少數不誠信的乘客鉆空子。但是,鐵路部門并非單純營利企業,帶有公共服務性質,不能以純經濟眼光來衡量公共服務的得失。鐵路部門選擇性作為,讓丟票乘客重新買票來規避服務責任,最大限度獲取利益,如此“毫不利人,專門利己”,實名制的意義體現在哪里?鐵路部門的服務責任又在哪里?
進一步說,鐵道部并入交通部是化解鐵路行業政企不分難題的一大進步。但是拆分以后的鐵路總公司依然是獨家經營,并沒有引入市場競爭。在缺乏市場競爭的語境中,我們難以奢望鐵路行業權力謙卑,主動修改霸王條款。鐵路行業引入并激活市場競爭,打破“鐵老大”壟斷局面,顯得十分重要。(葉祝頤)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火車票 全款補票 丟票補全款 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