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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保護藝術家的勞動成果

2016年05月19日 16:20 | 作者:李玉光 | 來源:人民政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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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是聯合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簡稱WIPO)設立的世界知識產權日(簡稱“4·26日”)。“4·26日”提醒人們在輕松獲取音樂之余,也應考慮給我們帶來快樂的藝術家們如何憑技藝謀生。2016年WIPO公布的第16個“4·26日”主題是數字創意,重塑文化。這個主題,意指網絡時代的消費文化已經在超越國界的市場上被建立、發行和欣賞,我們應該關注數字世界中的藝術家和創意產業如何就自己的作品得到適當報酬,以使創造能夠延續。近兩年的“4·26日”主題都是關注藝術家的權利及其保護。

藝術家以其卓有成就的藝術創作或表演而成為文化產業的核心能力和要素,藝術家的原創作品(包括文學、音樂、舞蹈、雕塑、繪畫、建筑、戲劇、電影、攝影、動漫等)是構成文化市場的經典并繁榮發展的源泉,藝術家的原創作品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早在1886年簽訂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就對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制定了基本原則,包括保護主體、保護范圍、保護期限等等。我國在1992年加入該公約,并于1990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在2001年和2010年對該法做了兩次修正。目前,我國正就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正征求社會意見。著作權法作為知識產權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充分保護了文學藝術作者的知識產權。

進入現代社會以后,隨著經濟全球一體化的進程加快以及互聯網技術的迅速普及,文學藝術作品的表現和傳播形式與19世紀相比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音樂、舞蹈、戲劇、電影、動漫等藝術領域內的視聽表演在人們的精神文化生活和文化產業中占據越來越重要的地位。由于《伯爾尼公約》是著作權條約,只保護文學藝術作品及作者,完全不涉及包括表演者權利的鄰接權,經過近二十年的全球磋商和談判,2012年《視聽表演北京條約》正式簽署,我國于2014年正式批準加入該條約。《視聽表演北京條約》是關于表演者權利保護的國際條約,賦予表演者(包括指揮家、歌唱家、舞蹈家、音樂家、曲藝家、配音藝術家等)在表演作品時的形象、動作、聲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動的權利。由此填補了文學藝術領域全面版權保護國際條約的空白。我國目前《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正擬將《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的有關條款納入其中。

文學藝術領域的知識產權在傳統意義上的保護可以通過《伯爾尼公約》和《視聽表演北京條約》來實現,但是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以及大量應用在文學藝術的創作和表演領域,再加上網絡時代文學藝術作品的輕易獲取和全球傳播,文學藝術的知識產權應拓展到“文化產權”的維度。“文化產權”包含著作權(亦稱版權)、專利(主要指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商標、商業秘密等。比如,應用新材料或新技術來改進表演的裝置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符合法定要件的書法或戲劇的臉譜設計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或者登記版權;將藝術進行商業化運作并推廣的品牌可注冊商標;“川劇變臉”民間傳統藝術采用商業秘密的方式予以傳承和保護等等。文化產權是藝術家擁有的終身財富,甚至在某些領域還成為藝術家的繼承人能享受若干年的遺產。

總之,藝術家從事的是獨立的、純粹的、高級形態的勞動成果創作,理應在世界范圍內受到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就知識產權保護的受眾群體而言,《伯爾尼公約》保護的是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視聽表演北京條約》保護的是文學藝術作品的表演者。隨著科技進步和全球化進程深入文學藝術創作和傳播領域,其它門類的知識產權(如專利、商標、商業秘密等)亦可作為認定和保護藝術家勞動成果的工具。

(作者系全國政協常委、國務院參事)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世界知識產權日 知識產權 藝術家 勞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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