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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政協修訂視察考察工作條例
突出地域特點 增加考察形式
5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政協五十一次主席會議審議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委員視察考察工作條例》修訂稿。修訂后的《條例》突出地域特點,增加了委員考察工作的5種形式:專題考察團、界別考察團、住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住澳門特別行政區委員考察團、委托盟市政協組織的所在地自治區政協委員跨盟市考察團和就地考察團。
“本條例從制定依據、視察考察的定義、組織實施的主體、視察考察的選題、組織形式、視察團成員結構等反面進行了修訂完善,結構和內容改動較大。”內蒙古自治區政協秘書長魏軍對修訂后的條例進行了解讀:“其中第四條明確提出委員視察、考察工作由自治區政協辦公廳統籌安排,提出年度工作計劃,并經主席辦公會議審定后實施,年底要向常委會議提交年度視察、考察工作情況報告。條例還明確了視察報告需提交自治區政協常委會會議審議,并視情況報送自治區黨委辦公廳和政府辦公廳。考察后的報告或簡報要報送自治區政協辦公廳和相關專委會。視察、考察成果視情況反饋給視察團成員和視察所到地的盟市政協。”
修訂后的《條例》增加了“考察”工作內容,條例共17條。條例參照了全國政協2015年修訂的委員視察考察工作條例,并且在內蒙古自治區2013年修訂的條例基礎上進行再次修訂。(記者 常歌)
編輯:薛鑫
關鍵詞:內蒙古自治區政協 考察工作條例 委員考察工作